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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年近70岁的戴道晋,主动交代、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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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2:1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25年6月24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湖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戴道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对被告人戴道晋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戴道晋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

2000年至2024年,被告人戴道晋利用担任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湖南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秘书长、副省长,湖南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7亿余元。

2021年下半年至2023年,戴道晋退休后利用原担任湖南省副省长,湖南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6万余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戴道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戴道晋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其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

鉴于戴道晋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及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以减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戴道晋,男,汉族,1957年2月出生,湖南汉寿人,1977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湖南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

戴道晋曾任湖南省汉寿县大队党支部书记;汉寿县汉太公社团委书记;团县委副书记;省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等。

2000年,戴道晋任郴州市委常委、资兴市委书记,2002年任郴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2004年3月任郴州市市长,2008年8月任郴州市委书记。

2011年12月,戴道晋任湖南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2012年3月任湖南省政府秘书长。

2014年11月,他履新湖南省副省长,2017年任湖南省政协副主席,2021年卸任。

2024年1月,戴道晋被查,同年7月被开除党籍。

通报提到,经查,戴道晋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弃守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恶化地方政治生态,对抗组织审查;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借用私营企业主车辆;

违背组织原则,任人唯私唯利;

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权谋取私利,利用职权为亲属在生产经营中谋取利益,违规收受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弄虚作假,大搞数字政绩;

对家人失管失教,搞“家族式腐败”;

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戴道晋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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