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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泽峰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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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0 17:06:4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泽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泽峰同志理想信念动摇,纪法意识淡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长期违规借用他人大额钱款并通过民间借贷、投资入股等方式获取收益。

李泽峰同志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鉴于李泽峰同志能够积极配合组织审查,如实供述组织已掌握的问题,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退缴全部违纪违法所得,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轻减轻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泽峰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巡视员;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免去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委员职务;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李泽峰简历

李泽峰,男,汉族,1960年6月出生,宁夏银川人,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1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培训部三年制研究生班毕业,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政协副主席,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1978.03—1982.01 宁夏大学政治系政治教育专业学习

1982.01—1982.10 银川橡胶厂中学教师

1982.10—1984.12 银川市委宣传部理论科干部

1984.12—1985.09 银川市委宣传部理论科科长

1985.09—1988.07 中央党校培训部三年制研究生班学习

1988.07—1989.06 银川市委讲师团负责人

1989.06—1993.03 银川市委讲师团团长(副处级)(其间:1991.04—1993.03挂职任银川市新城区党委副书记)

1993.03—1994.09 银川市新城区党委副书记

1994.09—1995.02 银川市新城区党委副书记、副区长

1995.02—1997.12 银川市新城区党委副书记、区长

1997.12—1998.02 银川市城区党委副书记、代区长

1998.02—1999.05 银川市城区党委副书记、区长

1999.05—2001.02 银川市城区党委书记

2001.02—2001.09 银川市委常委、城区党委书记

2001.09—2002.11 银川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02.11—2003.04 银川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兴庆区委书记

2003.04—2003.12 银川市委常委,兴庆区委书记

2003.12—2004.01 吴忠市委常委

2004.01—2006.08 吴忠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06.08—2008.02 银川市委常委、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正厅级)

2008.02—2008.12 银川市委常委、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正厅级)、管委会主任

2008.12—2012.02 银川市委副书记(正厅级)

2012.02—2013.0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正厅级)

2013.01—2018.0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正厅级)

2018.01—2022.02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政协副主席,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2022.02 被免去第十一届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主席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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