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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导自演“丢婴事件”,公共资源岂能如此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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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1 11: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出荒唐剧,终有落幕时。日前,河南周口婴儿“丢失事件”有新进展,5月20日,媒体从周口警方获悉,该事件系男婴母亲因家庭矛盾,和其亲友策划“自导自演”。目前参与策划的多人已被拘留,“(男婴)母亲尚在哺乳期,等哺乳期过后也将受到处理”。

    5月16日上午,河南周口一女子称自己带着4个月大的儿子外出散步,在一处街边游园小径内因病晕倒,醒来后发现孩子不见踪影。随后警方和男婴家人悬赏征集婴儿线索。事件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社交平台为此不断刷屏,亦多有公众人物加入转发寻人行列。事实上,从几次警方案情通报措辞中,已不乏细心人士发现其中玄机,从5月16日孩子丢失到19日中午婴儿寻回,当地警方3次通报措辞已由“盗婴案”改为“婴儿丢失警情”,对已经到案的嫌疑人则语焉不详。

    已得到初步证实的周口“丢婴案”,浪费的何止是公众的感情,更是为寻找丢失婴儿被大量动员起来的公共资源。不仅是周口,长期以来各地多有谎报警情、案情的事件发生,2019年4月,就有一对苏州小夫妻为逼家人帮其还债,自导自演一场“绑架案”,后被行政拘留。而在很多地方性的广播热线节目和社交平台上,日常家庭纠纷以“玩失踪”的方式导致调动大量地方公共资源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因为互联网媒体的高度发达,婴儿丢失或者成年人“自我失踪”,家人求助媒体甚至警方寻人,被动员起来的显然已经不仅是“全城寻人”的层级,不少被事后证实的荒唐闹剧掀起的多是全国范畴的围观、接力和震动。而社会层面的后续应对和处理,多局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范畴,该法第25条对谎报警情(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明确有10日以下拘留和并处罚款的处罚。相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因程度不同也对应有刑法追责配套,谎报警情并“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现行刑法有最高七年刑期的惩罚。

    尽管大多数类似行为尚不至于追究刑责,但其对警力以及媒体等社会公共资源的侵占和浪费并非完全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类似周口丢婴案在风平浪静后必须让涉事人员受到的教训,公众也需要从类似案件中得到基本法治观念的普及。谎报警情不是小事,据广东佛山警方此前介绍,“不少人因为普通纠纷、醉酒闹事或无聊取乐,便报警谎称自己被抢劫、盗窃甚至是被追杀”,无法迅速辨别案情真伪时警方必须到场调查或核实,“每次出警至少要动用1辆警车、2名警力,浪费了大量本应处理正常警务或求助的警力”。何况像周口丢婴案这样引起全国范围关注的案件,地方警力的动用更可能有数量级的增长。

    当然,公众和警方自然不会、也不应因为个别谎报警情行为而放松对突发案件的关注和投入,社会也不可能允许“狼来了”的故事重复发生在同一个人身上,但前述行为所造成的公共伤害却依然会伤及其他真正需要救助的群体——— 每一次寻人转发前的停顿和犹豫,都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公共损失。应考虑在接警处置平台上建立对谎报警情行为主体的黑名单备案,社会失信人员的范畴也不应仅局限于法院执行层面,就事论事的社会诚信机制对于“狼来了”的故事主人公来说,要能有除了治安处罚之外更严厉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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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说几句吧!人生苦短何必为这小事儿记仇呢?开朗就好、想开一些、看开一些。其乐乐不如众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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