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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获到审结只花3天 这样“速裁”时间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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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5 08:38: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报道,7月20日11时,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依法从快公开审理了一起网络编造灾情案件。被告人高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在网上编造、故意传播谣言同样要承担法律后果。但这并不是舆论关注的重点,引发质疑的是办案的速度。据悉,“此案从7月17日零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到20日开庭审结,共计用时3天零11个小时”。

“从快”还需“依法”

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疑罪从挂、久拖不决等司法顽症,多年来备受指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分类处理,甚至在案件入口就依“疏讼”制度来区分轻重缓急,让可以快速处理的案子快起来,是司法效率的要求,也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司法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客观条件决定了无法对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同样冗长和繁复的程序要求,一些被告人已然认罪的轻罪案件也不必要让刑事流程持续太长。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的。

所以说,“快”未必有错,关键是“从快”还需“依法”。对于司法来说,“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是原则,追求效率仍以实现公正为前提。这里的“公正”,不但指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

如网上不少批评者所言,此案适用速裁程序还得接受合法性拷问。

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试点期限为二年,且只授权给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8个城市。这轮试点结束之后,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有所扩大,但试点地区没有变化,试点期限也是二年。吉林市仍不在授权的试点城市中。

不过,不能适用速裁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从司法效率的角度观察,简易程序也是一种“速裁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一案,适用简易程序也可实现“从快”。不过,不论是速裁程序,还是简易程序,都有它的法定程序。能从快的可以快,不能快的那就得依程序来。

如速裁程序有如是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从中不难看出,送达可以快,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可以“省略”(因为被告人认罪是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但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办案程序就不能省略。

结案需要时间保障

舆论质疑较多的也在这里。依《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3款,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这一规定不但适用于普通程序,也适用于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根据其计算方法,“3日以前”应从正式开庭前1日起计算,高某一案只用了3天零11个小时,这个时间连正常的开庭公告程序都无法走完。更不用说在法院排期开庭之前,公安还得侦查终结,再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经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提起公诉,案子才能到法院。这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司法文书需要制作,没有一定的时间保障,是无法完成的。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设计,都有其价值指向。为什么要在开庭3日以前发布庭审公告?既是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也是方便民众监督法院审判,充分发挥庭审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以确保民众能在每一宗个案里看得见正义。

从抓获嫌疑人到开庭审结只用了3天零11个小时,并不值得骄傲。司法应尽力避免“迟来的正义”,也要努力防止“省略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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