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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不是废纸,报案不是求人 ——一位六十七岁香港老人报案一个月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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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虎啸山林

一位六十七岁的香港老人,耳背,反应慢,身边还有九十岁的老母亲要照顾。他出土地、投钱与人合资建房,占六成八的份额。对方逼他按每平方米两千元把七层楼的房间贱卖抵账,当时市值五千;他不肯,合作人带来几个手上有纹身的人站在他面前,说自己是新义安的人,叫他不要报警,否则见他一次打他一次。他签了字。对方还伪造他的签名,说剩下的19.58万元已经退给他了。建房中途工人发不出工资,又逼他垫了59万,至今十三万多没还。疫情三年加患病,他四五年没回深圳。回来发现十楼三间房被对方卖了。他上门问,挨了一拳。他报警,派出所叫他去法院打官司。

他年纪大了,委托他人代为递交举报材料,委托书写得清清楚楚。材料到了派出所,一个月没有立案决定。办案警官开始还接电话,后来四五次不接不回。代理人说持有廖先生的委托书,对方竟说“你不是律师,只有委托书,我问一下行不行”——言下之意,委托书不算数。向所长发函,七八天没有回音。打110,深圳110值得点赞,马上有警官来电,办案警官也很快来电——还是那句“到法院去”。代理人问,伪造证据你们不管吗?对方说,法院认定是伪造证据,法院会出鉴定书。代理人说,你不受理,我向上级部门告你。于是廖先生接到电话,要他周四下午两三点去派出所。代理人一同前去,催了几次,警官三点多才来,只来一位。代理人问警官,自己是受委托的,廖先生反应不快,能否陪同做笔录。该警官说,我们只找当事人。随后,据廖先生转述,该警官开口就说这事他们管不了,到法院去告,然后说有重要电话,接电话去了。廖先生身体撑不住,做完笔录就要赶回香港照顾老母——这些话,代理人早就明明白白告诉过前期联系委托人的办案警官。

委托书不是废纸。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监护人、亲友都可以担任,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即可。法律从来没有规定报案、递交材料、了解进展必须当事人本人到场。持委托书的人要求了解案情,派出所一句“你不是当事人”就把人挡回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即便代理手续需要核实,也应当告诉人家补什么、怎么办,而不是用一句“行外话”打发走。

“到法院去”也不是万能挡箭牌。强迫交易,白纸黑字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管。伪造签名,虚构退款事实,是不是伪造证据、是不是诈骗,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完全可以依法审查、依法委托鉴定,而不是把举证责任一股脑推给报案人。上门询问挨了一拳,殴打他人是治安案件,跟房产纠纷是两回事,不能一句“民事纠纷”就打包推走。这些线索摆在面前,公安有职责先行审查,而不是把一位老人从窗口推到法院门口。

一个月没有立案决定,电话不接不回,所长不回函。即便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也应当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控告人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连“不予立案”的决定都不给,等于把当事人申请复议、复核的权利也一并堵死了。程序不是摆设,答复不是恩赐。

廖先生六十七岁,耳背,反应慢,上有九十岁老母,专程从香港赶回来做笔录,做完就要走。这些情况代理人说过了,换来的却是三点多才来、不做笔录、开口就说管不了、然后接“重要电话”走人,廖先生等不起走了。执法可以有程序,但不能没有温度;可以认为案件不归自己管,但应当依法告知、依法转送、依法答复,而不是让一位老人一趟一趟地白跑,一次一次地等,最后等来一句“管不了”。

委托书不是废纸,报案不是求人。公安机关的职责是依法审查、依法答复,不是用“你不是当事人”和“去法院”把一位六十七岁的老人挡在门外。深圳110的那通回电让人看到希望,可希望不能只停在电话里。好在区公安局领导对此比较重视,我们期待上级公安机关就上述接办过程中的具体做法予以核查,依法督促改正,给这位老人一个明白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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