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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女友名买房分手称是彩礼诉还款,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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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与李女士恋爱期间,王先生支付首付款购置一套房屋,并以李女士名字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王先生每月向李女士银行账户打款用于偿还房贷。双方分手后,王先生继续按时向李女士账户打款。王先生认为,其是以结婚为目的为李女士购置房产,支付房屋首付款、偿还房屋贷款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返还首付款、已偿还的房屋贷款等费用5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因自身原因不能向金融机构贷款购置房屋,故借李女士之名购置房屋并办理房屋贷款,房屋实际为王先生所有。王先生以李女士名字买房的行为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实为“借名买房”,因此法院不会将案涉房屋认定为婚约财产,驳回了王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首付款及已偿还房屋贷款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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