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芒果获利25元却可能面临5万元罚单?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一次抽检中,检测出龚大爷家中超市售卖的芒果农残超标。经了解,龚大爷销售这批农残超标芒果仅获利25.489元。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他将面临至少5万元罚款。对此,执法人员根据新出台的两张“清单”对龚大爷免予处罚。(3月5日 封面新闻) 《食品安全法》针对农残超标制定的最低5万元罚款,在立法层面体现了政府对食品安全“零容忍”的态度。但在实际事件处理过程中,这种处罚标准又不适应所有情节,从而容易造成“小过重罚”“天价罚单”的情况,引起民众不满。正如龚大爷事件中,获利25元却面临5万元罚款,这显然与《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的原则背道而驰。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出台《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两张“清单”。在两张“清单”背后,我们更需要看到国家在缓解法律刚性带来的局限性,推动法律从“文本正义”走向“实质正义”方面作出的新尝试。 相较于传统的“一刀切”式执法,清单化管理显然更具温度。当然,基层柔性执法以教育整改为目标,并不意味着纵容违法行为。对于芒果事件,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到了“宽严相济”,不仅免除罚款维护商家利益,还追溯根源严查上游商家,严守食品安全红线。这也为其他地区处理此类事件提供了新思路。 但清单式管理也难以避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适用不予处罚的重要前提是“危害后果轻微”,那什么样的程度才能叫轻微呢?轻微一词的界定到底在哪里?在执法实践中,如果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管理方式的实操性就会有所限制,从而出现同案不同罚的情况。因此,清单式管理还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武器,也是保障人民幸福生活的基石。执法中的刚柔并济,既修复了刚性法律的现实硬伤,也为法治注入了人性温度。只有兼顾原则与情理,才能实现“合法”与“合理”的统一。 作者:张长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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