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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互骂被罚,警示“网怒族”收起脾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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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 10: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公安局接到辖区居民报警,称有人在微信群中肆意谩骂、言辞恶俗,请求查处。经查,王某、周某、刘某系同一小区的上下楼邻居,因孩子活动产生噪音而引发矛盾,三人便在100余人的小区业主群内相互攻击,言辞激烈,持续约20分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人如实陈述了辱骂他人的违法事实。曹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等三人作出行政处罚。(9月29日《法治日报》)

如今,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微信群、QQ群、朋友圈、论坛、短视频平台等网络场所,已成为重要的社交工具。然而,有些人在这些平台上恣意妄为,一言不合便开骂、互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制造不良社会影响。这起案件中,三名邻居在微信群中互骂20分钟,最终都被依法处罚,实属不冤。此案例为“网怒族”敲响了警钟——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违法必受惩处。

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为公众提供了多样化的表达渠道,但自由表达并不等于可以为所欲为。尤其像小区的微信业主群,群成员多为邻居或业主,实质上是一个公共场合,大家应当谨言慎行、合理表达,避免成为“网怒族”,动辄开撕、互怼,甚至虚构、捏造事实进行侮辱或诋毁。殊不知,这类行为不仅会破坏邻里和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早在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适用于该法律规定。在此案例中,三名邻居在100余人的小区业主群内互相谩骂长达约20分钟,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无疑适用相关法律。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至十日拘留,并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人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虽然违法事实清楚,但情节相对较轻,警方可能仅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罚。同时,警方调解了三人之间的矛盾,三人握手言和,案件圆满解决。

此外,此案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它提醒一些“网怒族”收敛自己的脾气,不要在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上肆意辱骂他人或损毁他人名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网络表达诉求或意见时,必须采用文明、理性、合法的方式,切勿逾越法律红线,以免害人害己,只有这样才能净化网络环境,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法治氛围。

作者: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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