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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法官垂帘听审”事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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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11: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4年5月11日,一起刑事案件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下文简称海西州)天峻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审判长突然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退庭后,辩护人意外发现了上级法院法官通过微信聊天“指导”审判长开庭的证据,并当场以合法庭审受非法干预为由报警。今天,北青深一度发表了记者李东的《庭审被上级法官“遥控”,证据就在审判席上》一文,讨论更加公开化了,别人想捂也捂不住了,因此我也说两句。

一、事件经过

5月11日下午的庭审从下午3点开始,4点20分左右休庭。休庭后,审判长正在离开时,一位辩护人追上审判长询问查纸质卷宗的事,审判长回复让找书记员。经过审判长席,他无意中看到上面电脑的显示器上有微信登录,且显示着群聊对话窗界面,电脑连接了外网。这位辩护人看了群聊显示的内容,发现内容是上级法院刑庭庭长和天峻县法院院长通过微信群指导审判长如何庭审,其中,上级法院法官发在群里的一段文字,正是审判长当庭说过的话。

(审判席电脑登录微信,上级法院法官在微信群中“指导”当庭审判长发言)

他用手机拍下了部分群聊内容,要求出庭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官没有回应,随即离开。女书记员把电脑电源线直接拔掉。辩护人要求法警保护好现场。有辩护人给监察委打电话反映情况,也有辩护人打电话报警。

下午4点40分左右,天峻县公安局副局长带队出警,到场将审判席上的电脑主机拍照、封存、提取。报警的辩护人到公安局做了报案笔录。

(警方到场封存了现场证据)

5月13日,海西州中级法院政治部表示,已得知情况,具体由研究室负责处理,目前正在处理中。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表示,高院已经得知了相关信息,海西州政法委牵头组成的调查组已在核实相关情况,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二、海西州中院的情况通报

2024 年5月13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索某等十二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相关网络舆情”的情况通报》,主要内容如下:

1.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不遵守法庭纪律,擅自进入审判区使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2.辩护人拍摄照片后,致使被告人家属将拍摄的照片并配文字发布在个人新浪微博上,经“凤凰资讯”、“新黄河”等新闻媒体转发,引发舆情,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3.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海西州中院的情况通报)

三、辩护人对海西州中院情况通报的回应

2024 年5月13日,参加该次庭审的全体辩护律师对海西州中院情况通报作出如下回应:

(一)辩护人没有违反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三条规定:“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公诉席和辩护席均属于审判区,我们没有“擅自进入审判区”。

该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了法庭纪律,要求全体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而事件发生时,审判长已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全部离开法庭,庭审活动已结束。

(二)法院工作人员并非“制止”,而是涉嫌转移、毁灭证据

法院工作人员在场的具体行为,是遮挡屏幕、拔掉电脑电源线,并试图搬走属于重要证据的主机(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封存)。这一行为涉嫌转移、毁灭证据。

如果律师不立即拍照取证,并将主机保护至公安机关到场扣押时,这一违法证据极有可能灭失。任何人不具有豁免他人对其违法行为取证的权利。

(三)媒体在事发后报道这一事件,不属于“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在法庭已经休庭,诉讼活动已经停止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对该事件进行舆论监督,不属于“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此乃自明之理。

(四)海西州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天峻县法院院长实时指挥庭审的行为,是对案件的不当干预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明确:“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十条明确了院庭长对“四类案件”能够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庭审活动的仅限于“(五)调阅卷宗、旁听庭审”,不包括实时指挥庭审。

海西州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和天峻县法院院长,通过微信群实时指挥庭审活动,显然不是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也超越了“旁听庭审”的监督管理权限,属于“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

(五)为澄清事实真相,维护司法权威,我们要求海西州中院立即公布该微信群聊天记录及事件现场视频,以正视听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海西州中院称其是在“监督管理”,有辩护人“推倒法庭工作人员”。 由于该聊天群系海西州中院、天峻县法院的工作群,与现场视频一样不存在隐私问题,我们要求海西州中院立即公布该微信群聊天记录及事件现场视频,以查明真相。

(六)我们希望海西州政法委、青海省高院、青海省检察院向我们了解现场情况,不能听信作为当事方的海西州中院的一面之辞

针对海西州中院、天峻县法院暴露出来的严重违法问题,我们注意到有媒体报道称,海西州政法委已牵头组成调查组,青海省高院和青海省检察院均已高度重视。

我们希望海西州政法委、青海省高院、青海省检察院向我们了解相关情况后,依法对这一事件做出处理。

五、网友热议

(一)锦沐律师《偏离程序正义?——院长和案件原二审审判长利用微信群实时遥控指挥庭审》一文主要观点

他人利用微信群实时遥控指挥庭审,并在群内称“不用跟他商量”“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对此现象,点赞还是批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法官作为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法官法》第七条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无论法官曾经或者今后在哪一级法院工作,法律是指导其审判的唯一准绳,不因所在法院审级的变化而动摇。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即通过不同审级、不同审判人员的独立判断,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有一个刚性的反复斟酌机制,同时赋予诉讼参与各方均等的异议权利,两次独立司法判断形成“一个及时纠错、减少错判”的裁量制度。上级法官下基层审案, “两审终审制”沦为“一审终审制”,单个程序对可能出现的漏洞缺少了纠错机制。

依据现行立法,与上下级行政机关领导关系不同的是,上下级法院之间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

上级法官指导内容实体上如果是百分之百的正确,从程序正义的角度也是百分之百的错误。

实体正义之“轮”脱离程序正义之“轨”,二审法官提前下基层参与案件审理,愿轮不离轨是一个常识、常情。

(二)王昊宸《六问“垂帘听审”被抓包后不服气的海西州中级法院》一文主要观点

关于这个通报,我有以下六个问题想要请教海西中院:

1.通报说:“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不遵守法庭纪律”。请问,休庭期间,还要遵守什么法庭纪律?海西中院创制“休庭期间的法庭纪律”,恐怕开全国法院之先河,或将成为一个经典的司法新梗。

2.通报说:“辩护人擅自进入审判区使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用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海西中院,对于这个电脑登录的微信里到底说了什么,你们还真是只字不提啊。律师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现场立即取证,不仅是在场律师的权利,更是任何公民的权利,法院工作人员的“制止”行为并不正当。并且,所谓“推倒”法院工作人员,是否因为“制止”行为而起?法院工作人员的“制止”过程是否适当,是否存在此前各地屡屡发生的执法者在执法对象仅存在肢体接触的情况下就故意倒地扩大事端的情况?如果真如你们所说存在什么不当行为,为什么不把整个过程的录像拿出来给大家看看?

3.通报说:“本案属于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上级法院的刑庭庭长在微信群里手把手地直接教一审法官在开庭时每句话该怎么说,这叫“指导”?如果这算“指导”,是不是意味着,“四类案件”此后都不再需要有二审了?

4.在结尾处,通报说“作为司法机关,我院将继续进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体,始终把自觉接受监督作为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同时举一反三……希望社会各界不传谣、不信谣”。说实话,从你们的通报里,我是一点儿没看出来你们反思了哪怕有任何一点,更不用说“反三”了。你们说希望社会各界不传谣、不信谣,明晃晃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摆在那儿呢,这么客观的证据,还有什么谣言可传?难道照片是律师P出来的吗?

5.群众真正关心的,恐怕还有那个“垂帘听判”的微信群内,到底还有没有其他更为严重、只是没被律师拍到的“指导”记录,这些潜在的犯罪线索,你们查了没有?

6.青海省高院下午还在说要调查。现在你们突然出了一个这种毫无悔改之意的通报,到底是擅作主张,还是本就是高院授意认可的结论?

六、我的一句话点评

重大敏感案件的庭审被“遥控”,或者说有人远程指导,是否正常?如果说这种现象比较正常,你们信吗?你们不信也好,说不准这样一闹,真有可能改变司法现状、推动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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