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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帮接娃后娃溺亡,家长索赔54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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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3 17:35: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帮亲戚接小孩,

送到家后,

小孩自行离家发生意外溺亡

亲戚是否要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6日上午10时,阿美因有事无法去幼儿园接儿子小明(6岁),于是当面委托曹甲(小明的姑父,62岁)帮忙去接小明。因为两家是亲戚,平常也经常帮忙接送,曹甲便爽快答应了。

曹甲由于当天临时有事,于是将接小明回家的任务委托给了堂兄弟曹乙,并通过微信征得了阿美的同意,曹乙想着要接孙子顺路便答应了。

下午15时,曹乙将小明送回家中,并通过曹甲将小明已回家的情况通过微信告知了阿美,阿美通过微信语音表示同意。

下午15时14分,小明独自一人骑着儿童自行车离开家中,在公路边玩耍,16时38分,小明沿着公路往水井方向走去。

下午18点,案外人李某在水井边洗衣服时发现一双童鞋就告知曹甲,小明已在井中溺亡。

事发地点水井旁

意外发生之后,小明的父母无法接受事实,村委会几番调解也无果,本来关系甚好的两家人隔阂日益加剧。小明的父母认为曹甲、曹乙与小明的死亡有因果联系,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曹甲、曹乙赔偿小明死亡补助金、安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546658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为无偿委托关系。阿美委托曹甲去幼儿园接其儿子小明放学,曹甲接受委托后,因故不能自行完成委托事项,在征得阿美同意后,委托曹乙代为接小明回家。曹乙将小明从幼儿园接送到阿美的家中,并通过微信告知已经回家,阿美微信回复可以。可以认定曹甲、曹乙已完成阿美的委托事项并已向阿美报告了委托事务的结果。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小明当时确已安全回到家中。小明回家后骑儿童自行车出来玩耍,独自一人去水井边发生溺水,系意外事故,与曹甲、曹乙的委托事项没有因果关系 。

在整个接送过程中,曹甲、曹乙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阿美只要求曹甲、曹乙负责接送并不包括继续监护照看小明,两人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

从情理上来说,当事人双方系亲戚、友邻关系,在阿美有事无法自行接送小孩之时,曹甲、曹乙愿意无偿接送小孩放学,所展现的是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此种邻里朋友之间的善意行为应当值得肯定与赞扬,在曹甲、曹乙已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情况下,不应再过分苛责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阿美主张被告曹甲、曹乙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负有首要的责任,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监护职责。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接受委托无偿帮忙接送孩子的情况较为常见,此种善意行为在法律及道德层面均值得肯定。在受委托期间,受托人负有特殊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尽量降低事故发生的隐患,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在受托人已尽心尽力完成委托事务,且对事故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托人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案中,虽然失子之痛一生都无法抚平,这种境遇值得大家同情,但是曹甲、曹乙已按照阿美指示完成委托事项,已尽相应义务,不存在故意及重大过失。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体现司法裁判中的鲜明价值导向,坚决反对“和稀泥”,既要明辨曲直,又要树规立范,用公正司法呵护道德正气,让老百姓敢做好事、愿做好事,让助人者觉得更踏实、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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