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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案,到底有多少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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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0 18:05:3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这又是互联网吃瓜时代的一个典型场景。个人姓名、照片、工作或学习单位、人际关系等被抛之于众。

这是封建社会的那些“道德败坏者”不敢想象的,她们最多在厅堂庭院里被围观,在大街上被游街示众,但在以社交平台为代表的深度互联网时代,她们被数以亿计的陌生人围观。

当丈夫发现自己的妻子出轨,无论对象是何人,丈夫首先是受害者。

教师和只有16岁的学生存在不正当关系,身为未成年人的学生是受害者。

那么,事情发酵至此,是不是只有这两位受害者?

已经可以想象,这件事情在当事人的学校造成了轩然大波。涉事教师显然不能继续执教了,如果丈夫反映的内容属实,有违师德,她也显然不应该在任何学校执教了。

但是,那位16岁的学生呢?

他也很可能被无形中“剥夺”了受教育权,至少是在这所学校的受教育权。学校当然不会主动让一个受害学生离开,但是在照片、姓名疯传全网的既成事实下,他还能在学校待下去?他还能用自己的名字继续读书、生活下去吗?

我能想到的救赎路径也只是,在这件事情慢慢被瓜众淡忘后,他换一个名字,去往一个离自己学校很远,甚至离自己生活圈层很远的地方,那里是一群陌生的同学和老师,没有人认识他,但是他要时刻担心被认出来,毕竟自己的照片已经漫天飞了。

而这理想中的一切,还要依赖他的父母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帮他换一个全新的环境。

说到这位男生的父母,他们是不是受害者?还有他们的家人,你猜,他们现在是一种什么状态?他们还敢出门吗?邻居们、同事们会怎么议论,会投来怎样的目光?

可能不只是男孩需要一场昂贵且遥远的搬迁。

至于这位女教师,那当然是毁掉了。没人在意。

那么,整个事件,是不是只有女教师一位施害者?

再说几个法律常识:

第一组:

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罪,被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幼女,不包括男性。

《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被侵害的对象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

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前提是侵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猥亵儿童罪,不论受害人是否自愿,但儿童是14岁以下。

综上,涉事女教师既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构成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当然,女教师的行为显然有违师德,会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内部处分。

第二组: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别的不说,单就把男孩姓名和照片公之于众,就已经涉嫌违法了。

所以,类似的事情,很多时候并不如网络正义之士所愿:可能最后被拘留的,不是女教师,而是其丈夫。

有意思的是,面对不少律师和法律学者的专业解读,留言区一片骂声。总有一些人,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讲道德,你跟他讲道德,他跟你讲法律。

当然,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律师和法学教授们也是弱势的,属于“可以敞开骂”的那一种。不信我们看,等到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做出判罚,你猜这些人敢去骂吗?

所以,什么是真正的正义?什么又是真正的勇敢?

正义总是最容易的,勇敢最难。

互联网上歪歪斜斜,每页上都写着“正义群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网依然写着两个字——吃人。

观人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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