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微言网

搜索
查看: 2019|回复: 0

女子花180元买7斤重的鹅,寄养4天瘦了2斤,要求养殖场全额退款,法院:鹅不存在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1-6 11: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养殖场买鹅,寄养几天宰杀后拿回家发现轻了2斤,这事儿该怎么处理?
近日,东莞中院二审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刘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
46a7deeb9ae14043b06b918bf8ff6046.webp.jpg
2023年1月13日上午,刘女士花了180元到潘大爷的养殖场买了一只7斤重的鹅,随后因故将鹅寄养在潘大爷处。寄养期间,潘大爷没有给鹅喂食。
1月17日刘女士让潘大爷将鹅宰杀放血后拿回家,称重时发现鹅仅有5斤。刘女士遂到养殖场找潘大爷退回缺斤少两的钱,潘大爷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潘大爷退回买鹅的钱。
东莞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买卖鹅的过程中,刘女士与潘大爷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鹅的所有权已在交易完成后转移给了刘女士,故在寄放期间,鹅的所有风险包括重量减损均应当由刘女士承担。
此后,刘女士取鹅时已授权潘大爷代为宰杀,鹅的完整性已经被破坏,刘女士已无法退回原物给潘大爷,也无权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刘女士没有证据证明潘大爷同意其将已宰杀的鹅退回,故对于刘女士要求潘大爷全额退回购鹅款,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潘大爷销售的鹅确实存在短斤少两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刘女士有权请求减少相应的价款。此时,刘女士应当举证证明潘大爷卖给刘女士的鹅存在缺斤短两的情况。
刘女士在四天后来取鹅时未对鹅的重量提出异议并要求潘大爷宰杀,应视为该只鹅即为当初买的鹅。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潘大爷卖给刘女士的鹅在寄放四天后的重量变化,且在派出所称重时鹅血已经放完,故刘女士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潘大爷卖的鹅存在缺斤短两的情形。
综上,东莞第二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东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文明诚信经营,既是企业商户经营之道、立足之本,也是营造安心消费环境的必然要求。
市民朋友假如在日常消费中怀疑遇到价格欺诈、计量器具不规范等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方法合理维权:一是索取购物小票。购物小票上需要记载重量、单价和总价等商品信息,万一发生争议,购物小票将会是消费者的维权利器。万一商家无法提供购物小票,消费者通过微信、支付宝付款时,最好能够备注上重量、单价、总价等商品信息。
二是及时维权、文明维权。对商品重量发生争议时,可在保持商品原装情况下,共同到市场上的“公道称”处进行称重。如果双方无法协商时,均应当尽量保持情绪稳定,及时寻求市场监督人员当场解决问题,这既是最为有效的解决方式,又能够通过监督部门的罚款整改来从根源上解决商家的失信行为。
打击“缺斤短两”行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商家应当诚信经营,切勿因蝇头小利而失去诚信招牌。监管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大力打击失信行为以净化市场环境。广大消费者在遭受重量、价格等欺诈时,也应勇于维权,及时报告监管部门以共同净化市场环境。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