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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女明星谴责虐猫反被网暴,100个国家都可以惩治的犯罪在中国就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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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6 12: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3年5月30日,微博博主“鸭圣婆”发帖称,张馨予、赵露思等明星因公开谴责虐待动物被不法分子“开盒”,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社保卡等个人信息被公开。还有微博网友“硕大的萝莉-”声称自己同样遭遇开盒,受害者中甚至包括未成年人。

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和虐待动物立法的讨论,再次被摆上公共议题的圆桌。

开盒行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所谓开盒,是指在网上公开曝光他人信息,行为人一般通过不同平台信息的交叉印证或非法购买渠道而获取相关信息。

若博主所言非虚,这一行为可能触犯《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刑法》等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群,引发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保护个人信息的实质,是对自然人人身财产权益、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生活安宁的保障。《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而第1034条定义的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其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开盒行为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或个人信息,行为人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行为如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散布他人隐私”,将被处以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也设定了相关行政责任。

《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属于该罪的行为类型。开盒后,利用他人个人信息实施骚扰恐吓、盗用冒用等行为,同样为法律所禁止。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受到公众知情权的一定限制,但这种让渡是有限的。

《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5项也规定,前述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无须取得个人同意。但显然,本次开盒从行为目的和方式而言,是为一己私欲实施的侵害行为,并不属于可以克减公众人物权利的范畴。

利用网络实施的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违法成本低廉、行为人身份难以确定、信息广泛泄露后的危害不可逆等特点,致使个人维权成本高昂。从事前监管到事后救济,公民对国家履行个人信息的积极保护义务产生更多期待。

在本案中,虽然虐待动物者使用的是境外匿名聊天软件,但我国公安机关对于其侵害中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无疑具有管辖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等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动物保护的立法现状如何?

此次事件不仅引发大众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担忧,更让人出离愤怒的是,这是一场由虐待动物者发起的报复性围剿,始作俑者正是网红杰克辣条及其拥趸所成立的群组。

杰克辣条徐某辉此前曾盗猫、虐猫并传播视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拘留几日的处罚并没有平息民众的怒火,反而引发了违法成本过低的质疑。

我国现行立法对动物的保护从种类和方式上均不完整。保护种类方面,既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动物保护法,也缺乏专门的分类立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常见动物尤其是伴侣动物法律保护阙如。保护方式方面,仅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6条明确规定“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其他动物相关法不具有保护动物的目的,很少涉及动物福利保护或禁止虐待动物的内容,例如《畜牧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公共健康卫生、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动物资源合理利用等。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27条,虽然要求“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但也是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

由于没有专门化、体系化的保护动物规定,目前惩罚虐待动物行为的通常做法是诉诸其他法律法规。

比如,将传播虐猫视频归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男子砍杀柯基并暴力威胁妻子案,可以构成第42条“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对于有主的宠物,还可以构成第49条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所有人也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相应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除此之外,地方立法、高校规章制度也在发挥作用,比如山东理工大学曾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对虐猫并传播视频的学生予以退学处理。

但是,上述规范针对的并非虐待行为本身。传播、售卖视频行为指向公序良俗和未成年人利益,侵害有主宠物指向人的财产权,以虐待宠物相威胁指向人的人身权,均为人类法益的减损,保护的并非动物自身的权利。如果秘密虐待自己的宠物,或者秘密虐待无主、非保护性动物,都是现行法律无法囊括和规制的情形。

虐待动物是否需要专门立法规制?

那么,是否存在动物权利?动物权利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一个古老而富有争议的话题。从一般物到特别物,再到享有与人类平等的地位,动物权利思想也反映在动物法律保护观念中。

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权与动物权无法兼容,承认动物权利就是将动物的权利凌驾到人权之上。与之相对应的是动物保育观念,将动物视为人类可利用的资源,出于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实施保护。

与之相反的动物权利论,则反对人类对动物的利用,认为动物具有与人类同等的道德地位,试图为动物争取法律权利。

折中主义所对应的动物福利论,虽然支持人类对动物的利用,但承认动物具有内在价值,人类对动物负有道德义务,主张利用动物时应最大程度地减少动物的痛苦。

1822年,世界上第一个反对虐待动物的《马丁法案》在英国出台,时至今日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动物保护相关立法。在我国,是否要对虐待动物进行单独立法引发广泛争议。每当有虐待动物案件出现,就会有呼吁立法的声音。

大概自2005年始,每年都有动物保护相关议案和提案提出。但直到2020年9月3日,农业农村部答复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反对虐待动物法》或将虐待动物及相关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范围”的建议,依然认为不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虐待动物行为基本可以通过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来解决,中西方的历史文化包括动物保护方面存在差异,我国动物保护问题涉及多重复杂因素,全面提高动物保护水平仍将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系统性工作。

其实,上述争议的核心可能不在于是否采取专门的立法形式,而在于其体现的惩罚性质与力度。敬畏生命,是人类的基本伦理道德观。在中国文化中,珍重生命、爱护动物的思想和实践也历史久远。人类与动物在自然演进中形成伙伴关系,动物承载着某种社会价值或寄托了人的精神情感。动物保护可以看做人权保护的延伸,尊重人的社会也会开始尊重动物,类似于酷刑的废除,使用残忍手段虐待动物也应当因为违背现代文明和善良风俗而被禁止。

分歧在于,对于虐待动物行为,是依旧采取道德谴责和轻微处罚,还是通过立法加大惩罚的力度。从功利主义出发,现行的法律责任形式不完备、违法成本过低,会使虐待动物者有恃无恐,甚至形成黑色产业链,而专门立法将最大限度发挥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

就惩罚功能而言,目前的法律不能完全达到规制虐待动物行为的目的,其惩罚力度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手段残忍性、社会危害程度等不成正比。专门立法或者设置专门条款,将使得过罚相当、罪行相适。

就预防功能而言,针对行为人的特别预防,将起到预防其不会再犯的震慑作用。最为有力的例证就是杰克辣条在发布道歉声明一个多月后,疑似在直播群中再次直播虐猫。针对不特定人的一般预防,专门立法将起到警示社会大众的作用,体现出国家对虐待动物行为的打击态度。

只敢将利刃伸向更弱者,残忍和懦弱在虐待动物者身上达致统一。法律不是万能的,制定、修改法律绝非易事,执法效果也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但无论是积极推进立法修法,还是利用现行规定严格执法,都有必要对相关行为进行惩戒。我们不希望看到,卑鄙成为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成为高尚者的墓志铭。

作者丨赵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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