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贵州唐昌华案当事人家属处获悉,他们收到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贵州省检察院2020年5月21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之后,经最高检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贵州省检察院决定对本案不予抗诉。 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男子因抢劫杀人入狱18年,拒绝减刑坚持喊冤,贵州省检提请最高检抗诉》报道显示,2001年8月13日,贵州惠水县城公路边的水沟里出现一具男尸,当地警方很快查明,遇害者名叫熊小阳,惠水县本地人,被封口胶缠绕口鼻窒息死亡,但因为缺乏线索,案件侦破陷入停顿。2002年8月22日,熊小阳的同乡唐昌华和刘文华被警方列为重大嫌疑人带走调查。很快,两人从嫌疑人成为被告人。 ▲5月9日,唐昌华案家属收到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结果通知:不予抗诉。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03年12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唐、刘两人因起了抢劫念头,杀害熊小阳并抛尸水沟,二人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唐昌华、刘文华不服,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没有作案时间,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下作出等理由提出上诉。2004年3月15日,贵州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昌华的儿子唐天付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唐昌华在入狱服刑的18年里,因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在监狱中一直拒绝参加狱内劳动,因此未获得任何减刑,“爸爸遵守监规,但认为自己没有犯罪,所以通过拒绝参加监狱劳动的方式来抗议。” 贵州当地律师周立新作为唐昌华的代理律师参与了其申诉。他认为,整个案件在作案工具与作案时间认定、有罪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上都存在明显错误。唐昌华、刘文华两人的作案动机存在疑点。 司法判决显示,唐昌华和刘文华是见财起意,谋财害命。但上游新闻记者在唐昌华、刘文华原籍所在的惠水县抵季乡青山村走访时发现,二人当时在村里算“有钱人”,不仅是村里最早出门做生意的一批人,也是最先将摩托车开进山里的人。 此外,该案物证也被认为存在重大疑点。司法判决显示,根据法医的鉴定,熊小阳的死因是窒息死亡,而被认定为导致其窒息的是表面印有“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胶带。根据贵州省高院采信的唐昌华、刘文华各自作出的3份供述,他们作案所用的胶带是“从惠水街上西门一杂货店购买的”,案卷中附有现场指认照片。但被相关司法判决认定向唐昌华销售了胶带的老板张安寿,却明确否认曾出售过表面印有“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胶带。 ▲抢劫杀人案中被害人的老家贵州惠水县抵季乡青山村。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上游新闻记者曾当面采访了出现在案卷材料中的另一位五金店店主杨殿林。他非常肯定地表示,因为涉案胶带的特征十分明显,自己的店中肯定没有销售过涉案的黄色胶带,“这个胶带根本不是商品,我们当年肯定没有卖过这种胶带,也没有人来找我们问过情况。” 在周立新的努力下,2017年2月27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曾就唐昌华一案向贵州高院作出再审审查建议。2018年11月,贵州高院决定不重新审判此案。贵州省检的再审审查建议被拒后,仍然没有放弃对于案件的审判监督。2020年5月21日,该院以黔检申诉刑申提抗【2020】1号抗诉报告书,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唐昌华案提出抗诉。 今年5月9日,上游新闻记者从案件代理人处获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4月26日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透露,该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本院决定对本案不予抗诉”。 唐昌华的代理律师周立新告诉记者,对于最高检“认为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结果,他下一步会继续和最高检沟通,“最高检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但什么是抗诉条件呢?一个省级检察院会不知道什么是抗诉条件然后还要抗诉?是不是有其他的证据认定出了问题?” 资深律师万淼焱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案件当事方如果认为相关案件确有错误,可以分别向法院和检察院提出申诉以启动再审审查程序,其中检察院的审查决定具有断后性,“法律规定作出生效判决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才能对生效刑事判决作出抗诉,所以唐昌华案件中应当是以最高检的名义提出抗诉。省级检察院两次分别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审查建议、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虽然结果都是被否决,但这样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十分罕见,说明了这一案件的复杂性。” 万淼焱分析,目前,唐昌华一方可以说已经穷尽了现有的法律救济手段,但不排除终审法院内部以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作出再审等决定。 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实习生 冯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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