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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前妻文化程度低要求限制探望权,如此奇葩要求就该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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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 16:55: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丨阳晨
又是一起有些“奇葩”的探望权纠纷。
过程并不复杂。重庆綦江的姚梦与朱梅结婚6年后,选择了和平分手,并达成离婚协议,即两人自愿离婚;儿子小彬由姚梦抚养,朱梅支付每月抚育费200元,直到孩子年满十八岁。
离婚后,朱梅想念孩子,时不时前去看望。然而,去年7月姚梦向綦江法院提起了诉讼,以前妻只有初中文化,受教育程度有限等为由,要求限制对方的探望权,前妻探视孩子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且不得将孩子带到前妻新组建的家庭等。该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了姚梦的诉讼请求。
在这起纠纷中,最为抢眼的,莫过于姚梦诉求背后的“奇葩”理由。平心而论,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夫妻双方的探望权之争,一方要求限制,或者取消对方的探望权,在法庭之上,理由也是五花八门,但拿着前妻的文化程度低来说事,的确很罕见。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实际是一种派生的权利,源于亲权,使得即便父母婚姻关系解除,也不妨碍孩子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的一种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当中,不少夫妻由于离婚时候不体面地争夺,导致在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往往会出现矛盾。实际上,这种赋予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非常依赖于直接抚养一方的配合,也因此经常出现不允许探望,或者以探望权为要挟限制另外一方的再婚等等争议问题。
探望权的行使的主要目的是孩子的利益,也因此法律在其中给了一定的限制,“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这条限制也成为姚梦要求限制探望的基础。姚梦以学历低为由来证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确实令人大跌眼镜。或许,姚梦摆出这一理由,也是“率性而为”,但不合时宜,却也是不争的事实。
从法律上讲,一方的学历程度低,并不构成限制探望权的正当理由。单就逻辑上论,一方的低学历,与子女身心健康八竿子打不着。且不说,古往今来,多少低学历,甚至“文盲”的父母,教出学富五车的子女,甚至是“状元”,低学历并不影响子女教育,更不会波及子女的身心健康。相反,在现实中,也不乏高学历之家,家庭教育失败,子女身心健康堪忧的事例。
法庭之上,打的是证据,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最基本的“游戏规则”。但是,就这起案件来说,姚梦明显落了下风。比如,姚梦主张,对方“受教育程度有限,不能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和成长环境,也未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且个人私生活对孩子造成了不良的道德影响、心理伤害”,却拿不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而对方却拿出了“大量的转账记录,还有相应的照片”。光是打“口水仗”,不在举证上发力,法庭并不会予以支持。
奇葩的理由,折射出保障探望权之难。尽管从婚姻法到民法典,以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明确,保护公民的探望权,但现实却很骨感,纸上的探望权,往往被一方以种种理由剥夺、阻碍。之前,媒体也报道了很多案例。本身直接抚养一方就可能限制另外一方的探望权,也因此在法律上对于限制探望权应该有更严格的把握,对于是否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也需要严格审查,类似这种以学历低为由,或者私生活问题而试图限制探望权,就应该被法律所拒绝。
骨肉连心,情浓于水。充分保障探望权,是人性之需,没有谁能阻挡孩子正常接受母亲关爱。充分保障探望权,也是法治之要,司法发力的方向,既然“白纸黑字”载明了权利,就应当让权利照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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