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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三次韭菜被判六个月,司法是在用大炮打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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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9 11:56: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媒体报道,广西某地被告人毛某三次来到被害人公路旁的韭菜地里盗割田地里的韭菜。在实施盗割后,其将盗割所得拿到县城售卖,这三次盗割售卖共获利人民币8元。此外,毛某还到位于上述地点的他人青豆地里偷摘了青豆去卖。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且有前科,遂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上述构成要求中的任何一项盗窃行为都构成“盗窃罪”,而不单纯以盗窃数额作为入罪依据。按相关司法解释,一般将1000元到3000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刑点,同时,司法解释也规定,“两年三次以上的盗窃”构成“多次盗窃”,而不用考虑盗窃数额。
资料图
因此,从毛某某三次盗割韭菜的次数角度来说,已达到了盗窃罪的起刑点。但是,对于盗窃不足10元的韭菜即以盗窃罪来予以刑事处罚,似乎与一般公众的认知和情感相违背。除了依法惩治犯罪,刑法本身也应该有谦抑精神。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违法行为根据违法严重程度的不同,存在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二元治理结构,对于普通违法行为,予以治安处罚,从警告到罚款、拘留等不同的处罚,而刑事法律用于惩治那些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行为。对此,刑法第13条也明确规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既是立法上刑法谦抑原则的体现,也是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的重要指引。
对于涉案金额轻微的盗窃行为,即便达到“多次”的标准,是不是应该进行刑事处罚?司法中除了刑法分则关于盗窃罪的规定,还要看看总则第13条关于犯罪本质的表述,才能得出更加合理的结论。其实,在农村,类似这种在菜地偷摘偷采行为还比较常见,当地群众,甚至被害人可能也不认为这就是犯罪,对此是否都要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确实值得商榷。
客观而言,本案中毛某有三次偷韭菜的事实,符合盗窃罪多次入刑的条件。本案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最终起诉到法院,走过了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在现有法律规定情况下,法院似乎也不能直接认定为无罪。从这一点来说,法院的判决也没有错误。公众对于本案的质疑,除了法律的适用以外,可能还在于与其他贪腐现象相比,毛某三次盗割韭菜,拿到市场去卖,或许也是贫困潦倒的底层穷人,值得同情。刑法不是万能的,一味依赖刑罚处罚并不能起到惩治预防的效果,甚至反而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回到本案的处理,除了公众质疑的缺乏刑法的谦抑、审慎原则外,对于这类危害性不大案件的处理,还要考虑司法活动的效率和成本,毛某多次盗窃入罪判刑固然也有法律依据,但是有没有更好的处理方式呢?采用罚款、行政拘留是不是更合适,社会效果更好?这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案判决构成盗窃罪,并判处有期徒刑,除了当事人本身要背上犯罪的烙印接受刑罚处罚,甚至还会产生仇恨心理,对他刑罚的执行还需要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
特别是,本案的公安机关启动刑事侦查也要动用相当的警力,在基层警力相当紧张的情况下,不能不说是好钢没有用在刀刃上。这样看来,对于这样常见的小偷小摸行为,动用珍贵的司法资源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司法机关是在用大炮打了蚊子。对于这类“鸡毛蒜皮”的案件,是否有必要启动刑事追诉,可能还得从立案侦查这一源头予以规制。
张军 (作者为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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