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726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农妇为保油菜挂丝网捕鸟被刑拘,鸟重要还是人重要?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3-26 18:52: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 徐媛
3月25日下午,湖南省岳阳县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称,3月21日,岳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联合黄沙街中心派出所,抓获一名涉嫌非法狩猎的犯罪嫌疑人万某莲。为防止自己种植的油菜被野生鸟类啄食,万某莲买了一捆黑色丝网来防鸟,共捕获野生鸟类22只。目前,她已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涉嫌非法狩猎的犯罪嫌疑人万某莲。
因为挂丝网捕鸟而落入“法网”,这样的新闻不是第一起了。法律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万某莲使用的黑色丝网,会对鸟类造成直接的生命威胁,捕获的鸟类超过了二十只,符合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单从结果来看,万某莲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岳阳县公安的处理有法有据。
但问题在于,万某莲对鸟类的捕杀,并不是主动的狩猎,而是被动的防护。捕鸟不像为了捕食和贩卖,而是为了保护自己辛苦种植的油菜不被鸟类啄食。当然,她采用的方法并不恰当,从图片上看,所使用的黑色丝网密度极细,对鸟类的伤害性极大,一旦鸟儿撞上去,陷在丝网里面,基本上脱不了身,有去无回。但无论如何,为了保护野生动物,以严厉的刑罚制裁个人保护财产的行为,绝非理想的选择。
万某莲捕获的22只鸟
更何况,据万某莲和她的家人讲述,他们事先并不知道挂丝网捕鸟是违法行为。万某莲丈夫袁先生告诉记者,他担任组长6年,每年都有治安、卫生防疫、禁放烟花的车辆进村宣传,但从未被告知不能挂丝网防鸟。若此言属实,当地公安更没有从严处罚的道理。若前期宣传普法措施不到位,一上来就亮出刑罚大棒,即便某种程度上能达到以儆效尤的震慑效果,也不会有好的社会效果,只会让人感受到司法的严苛和不近人情。
当然,万某莲一案目前还在侦查阶段,她是否会受到刑罚,尚未尘埃落定。其他地方对于这类案件,也有过从轻处理的先例。例如,2019年11月,武汉江夏区一菜农为了防止鸟类侵害菜地,在菜园周边架设丝网。一只喜鹊和一只斑鸠“自投罗网”并致死亡。司法机关认定菜农的行为违反狩猎法规,达到“非法狩猎罪”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但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决定不起诉处理。这说明,在非法狩猎罪的认定上,司法机关并不是只考虑犯罪的客观情形,而是要根据现实情形做出符合常理的判断,这样才能实现公正、让人信服。
其实,刑罚作为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一种手段,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对于万某莲这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更多出于保护财产意图的捕杀行为,警告、罚款或没收作案工具等行政处罚措施,一样可以达到惩罚教育、警示大众的目的。如果都用刑法予以打击,那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会损害司法的权威。
3月21日,志愿者在湖南岳阳县大金村发现,数只鸟儿挂网死亡。
事关村民的生计,司法机关更是要审慎决策。就万某莲来说,她若不想方设法捕鸟,她种植的油菜可能被鸟群破坏,那她的损失谁来填补?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野生动物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但现实中,很少有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也正是因为补偿的缺位和相应救济措施的滞后,村民才会采取违法的预防措施。这些防患措施对野生动物来说很危险,但却是农民为数不多的赖以自保的方式。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体恤村民的现实困境,一味要求他们遵纪守法,对违法者高压管束,这无异于是将野生动物的利益凌驾于村民的生存利益之上,有几个人愿意接受呢?
要解决保护野生动物和保护个人财产之间的冲突,关键要靠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措施的完善,而非动辄追究刑责。在补偿措施到位之前,司法机关一方面需要加大普法宣传教育,让村民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合理的预期,不要误入法网。另一方面则需要设立的合理的惩罚梯度,让处罚结果更加科学、合理,这样才不会将野生动物的保护推向人们生活的对立面。无论如何,保护野生动物不能牺牲个人的生计,代价不能全由个人来埋单。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