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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猥亵幼女,67岁老伯喝农药自杀以证清白!儿子将对方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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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5 16:55: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既是邻居,又是亲戚,本是亲上加亲的两家,因为一场事关清白的矛盾,却闹出了人命。2019年6月22日,山东滨州56岁的于梅听孙女说同村67岁的尹海猥亵了她,于是一个电话打到了尹家,尹海矢口否认,但是两家的矛盾却愈演愈烈。
为证清白,羞愤的尹海服下农药身亡,子女将于梅一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就“诽谤”所导致的死亡承担责任,法庭上,双方激辩……
以死自证清白?亲戚闹上法庭
尹海一家和于梅一家同住在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是邻居也是亲戚。2019年6月22日中午,于梅的孙女小璐说尹海猥亵了自己,于梅听闻之后很生气,随后就给尹海和其老伴张云打电话理论。电话里,于梅辱骂了尹海,尹海否认了小璐的说法。后来,尹海的女儿来到于梅家解释此事。
6月25日早上,于梅和小璐来和尹海对峙。尹海夫妇还曾经找过同村的尹强,让他调解双方的争议事宜。
当天中午11时许,尹海在家中喝下了农药。下午两点被发现后,尹海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但是第二天,根据住院病案出院情况显示,还没等治疗结束,“患者家属表示拒绝检查等治疗措施,签字办理出院手续”。
就这样,住院还不到1天,6月26日上午9点,尹海就出院了,并在出院的当天下午4时许死亡。下午,尹海的儿子报警称,因遭人诽谤,父亲喝药自杀。
9月18日,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对尹海被诽谤一案,做出不予调查处理的决定。同日,对尹海涉嫌猥亵儿童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尹海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梅一家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偿道歉,并要求于梅承担因其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50%责任,赔偿30万余元。
一审法院:不必然,但有关
尹海的死亡与于梅的行为是否存在关联?如果有,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比例?
法院审理认为,于梅在听闻孙女遭到猥亵后,没有通过报警来调查取证,而是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打电话进行理论,并在电话中进行辱骂。
从证据来看,并不能证明尹海存在所谓的“不轨行为”,此时由第三人尹强介入协商处理此事,法院认为此行为在客观上严重影响了公众对于尹海的人格评价,加之于梅在协商中的不当言行,加重了尹海的心理负担,让其感受到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和心理负担。
法院认为,虽然名誉损害和自杀不存在必然联系,但是尹海的死亡和于梅的不当言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尹海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遭遇困难时应正确面对,而不应用自杀这一极端方式,因此其对自身的死亡负主要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于梅承担10%的责任,赔偿损失6万余元。
至于尹海家属要求于梅一家进行公开道歉的诉求,仅从原告提供的一份微信聊天截图来看,不能证实尹海的社会评价被降低。按照相关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因此对于公开赔偿道歉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人之常情,并无过错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做出如此判决后,于梅表示不服并上诉。
于梅认为,自己的孙女小璐已经年满10岁,她对于自己的遭遇有感知力,也具备独立表达的能力,因此她的陈述完全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公安局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因为尹海的死亡才决定撤销案件,而非因无犯罪行为。因此一审法院无任何证据证明尹海存在不轨行为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同时,于梅也讲述了为何会有第三人尹强介入协商的缘由。于梅一方称,当时尹强正好路过尹海的家门口,看到了尹海正在将小璐拖往家中,尹海夫妇认为此事对其不利,前往尹强家中哀求,希望他能从中协调,不要将事情闹大。
于梅自述与尹海一家是同一家族的叔伯关系,双方没有任何矛盾,不会无缘由捏造事实进行诽谤,更不会赌上自己孙女的名声。她称自己当时只是通过电话核实情况,从未采取诸如上门吵闹、村内谩骂等“不当言论”,根本不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尹海的人格评价降低。
此外,针对尹海的死亡原因,于梅一方也有怀疑。她认为,自己没有所谓的对外宣扬,达不到精神不堪承受导致严重后果的程度。尹海喝农药自杀后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建议继续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家属拒绝并办理出院,最终导致其死亡的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于梅在听闻孙女述说后当即找到尹海一家理论,是人之常情,况且双方是亲属与邻居,直接询问并表达不满并不超过正常的处事范围。从事情发展来看,于梅一家也并没有扩大化处理,尹海家属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即使是出庭作证的尹强也是尹海请求进行协商。
因此,于梅并不存在通过公众宣传致使尹海人格遭受贬损的行为,也没有通过极端激烈的方式致使尹海无法正常生活,法院审理认为于梅对于尹海的死亡不存在主观过错。最终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尹海家属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延伸阅读 儿童性侵预防教育,该纳入义务教育范畴
在法治进校园不断深化的当下,或可通过检察机关与教育主管部门通力合作,研拟和编写一套适用于不同儿童年龄段和认知水平的性侵预防教材,纳入义务教育范畴。
近期,几起女童被猥亵,甚至性侵的报道牵动了民众的心,对作奸犯科者的愤懑之情溢于言表。而这些案件可能只是实际发生被害案件的冰山一角,更多的儿童性侵案件可能被淹没了,甚至永远被冰封了。
儿童安全防护技能缺乏
犯罪学有个重要术语,“犯罪黑数”,亦即实际已然发生但因各种原因未被记录在案的实际犯罪发生数。犯罪黑数的存在,并非仅儿童性侵案件独有,但因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而更受到社会关注。
当下,儿童性侵的形态日趋多样性与隐秘性,作案手法愈加多样化与诱骗化。比如,董事长侵害女童案中,熟人作案对儿童带有欺骗和迷惑性,防不胜防。
通过对这些案件细节的梳理,可以看到不少被害儿童对自身安全的基本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缺乏,相应反制举措亦是严重缺失的。因而,对于此类案件,事后严打固然重要,但事前预防教育可能更加迫在眉睫,尤其是建构、运作和维护强制化、课程化、体系化、常态化的儿童性侵预防教育更是急急如律令。
一段时间以来,涉及未成年人司法方面的一些突出问题,有时会陷入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窘况。对于校园欺凌等案件,一些运动式、突击式的处置方式虽然在一定层面短暂解决了部分棘手问题,但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事后处置,已远远跟不上社会治理现代化,特别是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客观要求。
性侵预防教育成司法界共识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司法包括两部分:一是针对未成年违法者的加害人司法,强调教育、感化、挽救;二是针对未成年被害者的被害人司法,强调预防、关爱、同情。
未成年人司法之“司法”,因与“未成年人”合用而具有特殊性,亦即强调预防,包括犯罪预防和被害预防。而在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之中,儿童性侵案件日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而需要长时间、大量投入,特别是常态性预防教育。这亦符合未成年人司法的理念与初心,即有效的预防教育是为了尽可能实现未成年人犯罪或未成年被害减少,乃至不复出现。
包括检察系统等政法部门一直以雷霆之势严厉打击各类儿童性侵案件。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送了首份一号检察建议。而这份检察建议内容即涵盖了针对当前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
“一号检察建议要持续抓、长期抓!”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于7月4日的这番表态,再次强调把未成年人综合保护落实到位。而“落实到位”既包括对已被性侵儿童的事后司法保护,亦包括对性侵预防的事前教育。
性侵预防教育不妨课程化
唤醒儿童自护及提升家长监护、学校看护、社会帮护力道等,已急迫成为性侵预防教育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其中,不断提升儿童性侵预防意识并培养其自护能力是重中之重,或可思量以强制化、课程化、体系化、常态化一以贯之。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据库等工作机制,这些都为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提供了思路和路径。
与此同时,各级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讲授法治课程等法治进校园活动亦在全国铺开。
在法治进校园不断深化的当下,或可通过检察机关与教育主管部门通力合作,研拟和编写一套适用于不同儿童年龄段和认知水平的性侵预防教材,纳入义务教育范畴。
或可以课程形式,以教材为载体,通过真实案例讲授,引导甚至强制儿童深入了解身体隐私部位及常见性侵形式与危害,尤其是将性侵预防教育重点更多聚焦于实战性的反制。必要时,或可辅之以考试,以确保防患于未然。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河南商报 人民网  作者: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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