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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检票员“打死”送站老人案宣判:过失致人死亡,判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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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22:25: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1月12日,高铁检票员“打死”送站老人案在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宣判,被告人裴某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2年。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2月11日,55岁男子邓大楣及家人因送客进站与检票员裴某璟发生肢体冲突,后邓大楣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裴某璟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同年7月4日,广东省检察院指控裴某璟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书显示,该案中,裴某璟与被害人一方因无票进站送车问题发生争执后,到检票口外广场上相互斗殴混乱中裴某璟击伤被害人。裴某璟事先并不知道被害人有特殊体质,只有殴打他人的故意,没有意图造成被害人身体器官损伤的刑法上的伤害故意,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邓大楣之子邓自立表示,将依法向检方提起抗诉申请。
因无票进站起冲突,死者倒地后被告拨打110
据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1日8时40分许,被害人邓大楣 (男,殁年55岁)与其妻子陈某、小儿子邓自仲(以上人员均为无票人员)一起来到海南省乐东县尖峰高铁站,送其大儿子邓自立一家进站乘车。
邓大楣、陈某与邓自立一家先行通过该站实名制验证验票口,前往安检口。当随后而至的邓自仲通过验票口进站时,因其无票被正在值班的客运员被告人裴某璟阻止。
邓自仲不听劝阻,与裴某璟发生争执。邓大楣、陈某等人闻讯立即返回验票口处,与裴某璟进行争吵,邓自立在旁用手机对着裴某璟拍摄。执勤民警周文华上前询问情况,予以劝解,但未果。
发生争执后,裴某璟用左手臂搂住邓自仲向站前广场走去。
为不影响其他旅客检票进站,裴某璟从工作台后走出,示意围聚在验证验票台前的邓自仲一行人跟他到进站口外的站前广场上解决问题。走出进站口大门时,裴某璟先用左手拉着邓自仲的右手臂,后又用左手臂搂住邓自仲向站前广场走去,民警周文华紧随其后。
在站前广场上,双方继续争吵,裴某璟因不满邓自立一直用手机对着自己拍摄,遂将其手机拍落,邓自立随即挥拳击向裴某璟脸部,裴某璟予以还击,邓自仲上前帮忙,双方挥拳互殴,在旁的邓大楣、陈某夫妇见状,亦上前拉拽裴某璟,裴某璟用力甩脱。
看到邓自立拍摄视频后,裴某璟上前阻拦。
期间,裴某璟发现自己鼻子被打出血,遂弯腰捡拾起放在特保立岗台和警用三轮摩托车之间地面上的一根黑色橡胶防暴警棍朝被害人一方挥舞。在双方相互打斗的过程中,邓大楣突然倒地,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46分确认死亡。
邓大楣死因鉴定
经鉴定,邓大楣符合在慢性肾炎及肾衰竭的基础上,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发生纠纷及殴打可以诱发其心脏病急性发作,根据参与度分级标准,诱发因素在死亡中所占比例为10%—30%;邓大楣、裴某璟、邓自立所受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裴某璟留在现场,并拨打110电话。
双方争议: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检方以故意伤害罪指控裴某璟的同时还提出,该案属于被告人裴某璟在正常履职中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案发后裴某璟能留在现场,配合公安调查取证,有悔罪表现;裴某璟的行为虽然客观上诱发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显然不是主要、唯一和直接原因,建议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报最高院核准。
邓大楣家属代理律师称,同意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但不同意检方的量刑建议,“恳请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代理律师认为,裴某璟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且不认罪、悔罪,没有获得被害人谅解;本案不属于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的情形,被害人未实施激化双方矛盾的行为。
家属另一代理律师则提出,被告人裴某璟使用拳头、警棍殴打被害人邓大楣的头部及太阳穴,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且不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依法严惩。
邓大楣短暂昏迷后苏醒,数次呕吐
最先与裴某璟发生口角的邓自仲表示,自己在进检票口被拦下,“我跟工作人员说送人后马上出来,说完就往安检口走。”“因为以前送人,也可以送到安检口的。”邓自仲称,这时工作人员(即裴某璟)就站起来指着我说“你再不出去,我就搞死你全家”。
裴某璟则辩称,其与邓大楣一家发生争吵是因为对方先出言侮辱其家人,也是邓自立先动手打其鼻梁,使得鼻子流血,才有之后的互殴,不是故意伤害;整个冲突过程中自己没有用拳头、警棍殴打过邓大楣,其捡起警棍是想到邓自立;向被害人家属致歉,希望早日回归社会。
裴某璟的辩护律师为其提出无罪辩护。其称,裴某璟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有伤害的客观行为,从被害人参与纠纷中到其坐到地下,整个过程时间很短,对于被害人轻微受伤后心脏病发作最终死亡,裴某璟无法预料,被害人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如果合议庭认定裴某璟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本案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相对合适。” 裴某璟辩护律师称,裴某璟没有积极追求造成被害人身体器官损伤的主观故意,属一般殴打行为,其伤害行为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法院: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判决书显示,针对控辩双方就该案定性与量刑存在的争议,法院综合评判认为,被告人裴某璟的人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认定,被害人邓大楣所受轻微伤系被告人裴某璟的行为所致,但其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器官损伤的主观故意,对被害人死亡只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法院称,裴某璟与被害人一方因无票进站送车问题发生争执后,到检票口外广场上相互斗殴混乱中裴某璟击伤被害人。裴某璟事先并不知道被害人有特殊体质,只有殴打他人的故意, 没有意图造成被害人身体器官损伤的刑法上的伤害故意,本案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判决书
法院解释,在互殴案件中,受愤怒情绪影响,各方的行为均具有攻击性且易失控,致对方受伤或死亡的风险客观存在。这就要求行为人承担避免殴打力度过大而导致对方处于危险状态的义务,一旦发生危害后果,行为人就可能因未履行注意义务而构成过失犯罪。
而就该案而言,裴某璟作为一名心智正常、体形高大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击打他人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甚至导致死亡,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此外,裴某璟的行为对被害人虽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但其行为诱发了被害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两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实施该行为的裴某璟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该案量刑部分,法院指出,被害人邓大楣属特殊体质,被告人裴某璟的行为虽然客观上诱发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主要、唯一和直接原因。被告人裴某璟在正常履职时,被害人一方不遵守铁路运输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进站送客,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案发后裴某璟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可视为自动投案。综合考虑,可认定被告人裴某璟犯罪情节较轻。
法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璟在与被害人邓大楣一方四人争执打斗过程中,应当预见击打他人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甚至导致死亡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对裴某璟辩护人所提“案发事出有因、裴某璟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裴某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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