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735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儿子意外身亡保险公司赔了48万 ,分赔偿金时离婚20年的前妻突然出现了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1-24 17:57: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扬子晚报网1月23日讯(通讯员 陈怡 记者 万凌云) 儿子在一场交通事故中不幸殒命,离异20年的夫妻,因死亡赔偿金分配产生纠纷,甚至闹到了法院。20日,记者从镇江丹徒法院获悉,该院辛丰法庭近日依法审结了该起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院方介绍,张伟与江燕原是夫妻关系,两人于1995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男孩阿飞。2000年初,两人离婚,并协商阿飞由张伟抚养并承担一切费用。后阿飞一直跟随父亲生活,母亲与阿飞偶有联系,但从未支付过抚养费。
2017年5月,阿飞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死亡,父亲张伟委托律师提起交通事故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江燕委托同一律师进行代理并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阿飞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失合计86万余元,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和保险情况,由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4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经张、江两人协商,理赔款项由张伟领取。但后续两人在钱款分割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江燕将前夫诉至丹徒法院,要求对方返还阿飞的继承款10万元。
张伟辩称,自离婚后,儿子一直和自己生活,前妻从未支付任何费用,且赔偿款非公有财产,原告无权要求分割。此外,阿飞生前曾向他人借债,家里为解决问题花费巨大,阿飞死亡后,为其操办丧事的各项费用也颇多。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阿飞因交通事故死亡所获得的48万余元赔偿,包含医疗费、丧葬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前三项是对死者家属实际支出费用的补偿,后两项是肇事方对家属的补偿,均不属于遗产范围,只作为死者近亲属共同所有,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遗产继承顺序进行合理分配。因此,赔偿项目中,首先应对实际支出的费用予以扣除。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伟为操办丧事产生的花费较大,考虑实际支出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法院酌情在款项中扣除各项费用合计12万余元。对被告提出的律师费用,因交通事故案件中原、被告确实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而原告并未支付该费用,被告主张的3万元律师费未超过相关收费最高标准,故对该项费用法院予以认可并在款项中扣除。
对于被告主张阿飞生前的借款问题,因本案款项不属于遗产继承,故对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扣除上述实际支出费用后,尚余可分割财产的款项为33万余元。
因原、被告离婚时,阿飞不足5周岁,此后一直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用亦由被告独立支付。故此,阿飞与被告在生活上、经济上的联系更加密切,对阿飞的依赖程度更大。他的死亡给被告可能带来的精神打击及物质损害更大,财产分配时应予以多分。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给付原告8万元。
采访中,主审法官表示,近年来因死亡赔偿金分割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产生纠纷的主体大多是近亲属,这不但有违道德伦理,更造成了死者家庭雪上加霜。但死亡赔偿金作为对死者未来可期待收入的补偿,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据此,近亲属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 (文中人物已化名)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