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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遛狗三次直接捕杀,为何“一刀切”规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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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6 15:43:0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 | 令狐卿
11月15日,云南昭通市威信县主要领导就“城区禁止遛狗第3次直接捕杀”的新规回复媒体,该县高度重视犬只管理规定引发的舆情,正在召集多部门研究此事,并表态“城市管理要规范,但任何事都要依法依规。”
13日,威信县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规定市民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栓养或圈养,此外,县城城区内禁止遛狗,一旦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县城市主管部门将根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威信县主要领导所说的“舆情”,不是说如此严厉的规范出台后,民众一边倒的赞成或反对规定,而是有人质疑遛狗第三次直接捕杀是不是侵犯私产,是不是违背民法典的相关精神。作为一级政府,威信县在物权与公共利益矛盾突显、边界又模糊的地带立规,从舆情反响倒推法制上是不是妥善,这很正常。
要看到的是,对养狗行为进行约束,将其纳入一个行政区域提升文明程度的范畴来考虑,不只是威信县在做,全国都在搞这样的地方规范,而且在整体口径上越来越趋于严厉控制养狗的选择。相较而言,威信县走得更远,它试图将养狗行为限定在室内,禁止犬只出现在街道、社区等公共空间。
威信县有关部门的立场代表了地方制定养狗法规的新动向,那就是划出公私界限,家里怎么养都行,但是将狗带出门就得冒风险。这种法制思路重新定义了养狗行为,实行的是行政部门惯用的红线管理模式。这个规定更激进,内在地包含地方政府对养狗规定的强烈反思,毕竟大多数类似规定都因操作难、执法成本高流于形式。
犬只的安全范围只限于家庭住处,带到公共空间即面对“见光死”的规定,条文是不是真的违反了相关的上位法精神,想必威信县法制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会重新审视,大概率不会在字面上留下什么话柄。县领导说“依法依规”,也是这个意思,只要这个规定站得住脚,禁止遛狗第三次捕杀也会保留。
从威信县几个执行部门的角度,“禁止遛狗第三次捕杀”是核心条款,也是直接赋权一线执法人员对犬只采取合法暴力的依据。假如没有这一条,威信县的养狗规定同样会步其他地区失败之后尘,最终沦为一纸空文:既无法实质性地约束不文明养狗,更无法平息反对人士的情绪,投诉多了行政就很被动。
威信县领导班子要面对这次舆情,优势在于,他们得到了比以往多得多的支持。支持者早已厌倦了听爱狗人士那些空泛的说辞,诸如“我家狗狗不咬人”“不文明养狗的只是少数,大多数还是文明的”之类。不文明养狗不是多与少的问题,而是有和没有的问题。反对养狗的不是害怕狗,而是厌憎恶犬背后的人。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在支持者看来,威信县对犬只的划区管理已经很仁慈了,遛狗可以到县城城区以外,主城区免打扰。这样的规定也将压力传递给那些养狗人,愿不愿意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到合法区域遛狗。这些规定有利于筛选那些只是随随便便就养狗的人,也算是去伪存真,哪怕是爱狗人士也要看到这一点。
换言之,当爱狗人士说“不文明的只是少数”作挡箭牌时,其他人根本无法拣选出谁才是“不文明的少数”,因为这不文明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实在是飘忽不定。如果是真的爱狗人士,大可以去县城城区外遛狗,这当然耗力耗神,但不文明的“少数”就会思量投入与产出,文明就有了硬指标,这不是好事吗?
长期以来,爱狗人士一直挑剔养狗规定约束了他们的自由,同时反对人士也不满规定的空洞内容。空泛的管理规定像大一号的狗圈,根本没有用处。如果威信县能以划区而治的规定,触及并优化爱狗人士对待宠物的行为方式,一改犬只管理规定软弱不力的困境,真的爱狗人士也不该习惯性反对。
疲软的养狗管理规定,一直被养狗人士视作无物,而无视社会心态的变化。威信县如此立法定规矩,其实是看透了这一困局的关键症结所在。到底是在表面上立一个最终被荒废的规定,还是定一个能确实触动养狗方式的公共准则,威信县作出了勇敢选择。即使现在要应声谨慎地审视,但希望威信县能坚守正确的问题意识。
在养狗人士与反对人士的“对垒”中,越来越多的人对前者不加约束、甚至危险的养狗行为深恶痛绝,对言诡而辩的种种“挡箭牌”厌恶既久。在这种社会情绪的累积下,“对垒”双方的社会基础早已经变了。威信县划出县城城区作为遛狗的禁区、第三次直接捕杀,受到相当广泛的支持,所以是不难理解的。
如果把犬只视作可以流动的私产,那就应该绝对避免这份“私产”有机会侵害他人。这不只是养狗人士的自觉,还应该成为行政约束加以实现的社会共识。威信县出台严厉过其他地区的管理规定,即使在触发爱狗人士的反弹后仍凝聚了大量支持的声音,已经很能说明问题。有时候,行政的智慧就是坚持正确的方向不动摇。文 | 令狐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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