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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童进他人院子钻入车内闷死 律师:车主不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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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21:42: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广州花都两男童私自钻进他人小汽车内,误触门锁,最终窒息死亡。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男童家属向澎湃新闻表示,是车主不锁车,小孩才能进去的,车主应担一定责任,“就算你没有锁(车)门,你也要拉一下”。

而车主一方回应澎湃新闻称,“(自己)百分百是无辜的。”车是停放在自家庭院内,两男孩是私自上车,“你怎么钻别人的车?”车主一方称,两家人有亲戚。事发后,涉事车主本人也很难受。家人已代其前往男童家慰问。而车锁一个多月前出现故障,原本打算过段时间年审时一起检修,没想到发生意外。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6月21日通报称,初步排除他杀嫌疑;经勘验、鉴定,两名男童是自行进入未锁车门的车内活动,触碰车内中控门锁按钮导致车门锁死,长时间处于高温闷热环境,导致脱水性休克死亡。

涉事车主是否存在过失,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就此,6月24日,澎湃新闻采访了多位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所陆凤阳律师向澎湃新闻分析称,根据警方和媒体目前披露的信息,涉事车主把车停放在自家院子里但未锁车门的行为,没有过错。前述合法行为与涉事男童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不强人所难。”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称,不应将车主的责任和义务无限制进行外延解释和扩展。他认为,本案中,车主本人不应承担责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认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两男童属于意外死亡,监护人失职,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因前述监护人也是受害者,过往案例多不予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律师:车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陆凤阳律师分析称,法律责任一般有三种:民事、行政、刑事。具体到该事件,根据警方和媒体目前披露的信息,在民事方面,车主在自家院子停车未锁车门的行为,没有过错。前述合法行为与涉事男童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该车主未实施侵权行为,两孩童监护人请求车主承担责任缺乏请求权基础。

而在刑事方面,陆凤阳律师认为,首先,从客观行为出发,该车主未实施危害行为,也未违反法定的注意义务。该车主不锁车门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不足以与作为的危害行为等价。再者,如前所述,在法律上,该男子不锁车门的行为与两孩童死亡之间不具相当因果关系。所以,该车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陆凤阳表示,前述事件再次提醒人们,监护人应该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尽到注意义务,防止此类不幸事件发生。

律师:若车停在公共场所,车主或需承担责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向澎湃新闻举了一个广西桂平市的案例:2019年2月6日,陈某宇驾驶小轿车到桂平市白沙镇某村探亲时,把车停在村小学的球场上。次日9时许,陈某宇开车门拿东西后,就关上车门搭乘其他车离开。当天天气晴朗,未满16周岁且有智力障碍的蒋某顺,在无人注意时打开车门进入车内玩耍。当天17时许,有人发现蒋某顺被闷死在车内。

丁金坤表示,该案中,法院认为,蒋某顺的父母,明知蒋某顺是智力障碍人员,却未能时刻尽到监护义务,未能及时发现蒋某顺被困在车内,存在主要过错;而车主陈某宇没有妥善管理好停放在公共场所的车辆,导致蒋某顺上车后不会开车门下车,被闷死在车内,陈某宇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该案最后确定按8:2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

丁金坤分析,在上述广西的案例中,车辆停在操场,属于公共场所,应该预料可能有小孩去车里玩,所以车主有义务关门落锁,保障公共安全。换言之,尽管法律没有规定车主离开车子必须关门落锁,但从习惯来说,都是关门落锁的,一是防盗,二是防止意外。所以广西案例的判决是可以接受的。

但丁金坤也认为,广西案例和广州“两男童车内死亡”的情况略有不同。本案中,陈某的车停在自家院子里,一般情况下,不锁车门不会发生事故,除非车主已经注意到周围有小孩玩耍,有安全隐患,而必须关门落锁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丁金坤总结道,本案中,涉事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比例大小,须看现场的具体情况,以判断车主是否尽到公共安全义务。若车主尽到义务,则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若未尽义务,则有过错责任。这种义务的标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终由法官综合情况认定。总的来说,车主的责任很轻甚至没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在于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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