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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吐血”事件反转,家长被拘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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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 11: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一则“小学老师体罚哮喘学生至吐血抢救”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

昨天今天,广州白云警方两次发布通报:刘某(@小岛里的大海 )承认女儿因遭体罚吐血、凌晨2时被老师威胁殴打、送老师6万元等情节,系其为扩大影响而故意编造的谎言。鉴于刘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目前警方已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刘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此前,在网上,刘某极具煽动性的文字,加上孩子“吐血”的照片,曾激发不少网友的同情,进而愤怒于教师的“暴力”。如今,警方的通报让其控诉成了大型翻车现场。这反转,真让人猝不及防。

事实再次证明,是谎言就有被戳穿的一天。而谎言一旦涉嫌违法犯罪,也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或许,在刘某看来,自己玩的这些把戏,能实现不可告人的目的最好,就算被人拆穿,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被刘某谎言所构陷和伤害的老师、所损害的学校声誉、所撕裂的公序良俗、所扰乱的社会秩序,都需要有个公道的说法。

当然,根据教育部门的通报,去年12月10日,涉事老师因学生违反纪律,以班规为由让刘某女儿等5名违纪学生跑10圈,刘某女儿“跑跑走走停停共完成9圈”。老师的教育方法确有不当,或存在变相体罚,已受到批评、停职处理。

但是,即便教师存在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也并不影响刘某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必要承受法律责任的性质。法律禁止教师体罚学生、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不会纵容个人采用非法手段以达目的,两者并不矛盾。这一点,法律是明确的,公众是拎得清的。

从警方的追责看,刘某涉嫌的是寻衅滋事犯罪。如果严格对照“犯罪情节”,刘某的撒谎行为,还不止这个罪名。根据我国《刑法》,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下,这种罪名可以由检方直接起诉,而不用“不告不理”。另外,如果刘某有向学校和老师索要赔偿的故意,那么敲诈勒索的罪名恐怕更合适。

有关部门及时介入查处、迅速查明事实真相,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也重申了一个常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律的底线、公序良俗的约束,在任何场合都不是任何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置法律与道德于不顾,任性而为,就要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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