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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还要交保险?社保别“套路”工伤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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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9 10:59: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年1月1日,梁女士的丈夫去公司临时加班,突发心脏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的工伤认定过程,让杨女士大跌眼镜。
据《红星新闻》报道,先是当地社保局人社部门怀疑他们作假,以“无证据证明唐某某于节假日去单位加班、事故发生于工作岗位”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梁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官司打赢了,想不到人社局又提出了第二个理由。梁女士的丈夫是1月1日去世的,其所在公司是每个月10日至15日交保险,在他死亡的当月,单位没有再给他缴纳工伤保险,因而人社局再次提出拒赔。
工伤认定相关资料
峨眉山市人社局强调,根据规定,目前社保缴费都是“当月交当月”,唐某某工亡“当月”,其单位驰骋公司并没有给该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但是,死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表示很冤枉,之前一直正常给死者缴纳了10多年社会保险,在死者去世当月,他们的办事人员还电话咨询过人社局,问要不要缴纳,得到的答复是不需要缴纳。
怎么之前付了10多年的保险,就因为一次明显有争议的“漏缴”就一笔勾销了呢?这样的操作听着太“套路”,太“深文周纳”,有违天理、人情。
其实,死亡当月到底要不要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都没有规定,如果真有这个规定,那也是人社系统内部的“政策细则”。且不说企业经办人有没有电话咨询人社部门,就算是没咨询而误认为可以不交,那也不是“违法”,也不应该招致当事人不能享受工伤保险这么严重的后果。
系统提示“因公受伤当月必须缴费”
工伤保险虽然是法定保险,但是也可看作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之间的一份民事契约。在合同法层面上,交了10多年保险费,就算死亡当月没有交,也只是执行瑕疵,可以补交、支付一些违约金,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不应影响工伤发生后支付赔偿这个根本性的权利。不然的话,制度规则都是掌握在职能部门手中,单位社保早交一天、晚交一天,一个单位没有交齐,张三的基数换错了,都可以算“没有依法交社保,所以不用赔工伤”,那整个工伤机制就垮了。
其实,《工伤保险条例》 对于“补缴”早有明文规定,就是责任补缴、支付滞纳金、支付罚款,而不是剥夺当事人工伤求偿权。其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先是以“无证据证明节假日加班”的理由拒绝认定工伤,再以死亡“当月”没有交保险为由拒赔,当地人社部门几乎是“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地想“赖账”,这不是看牢了社保基金的钱袋子,而是严重损害政府信用和社会保险的公信力。
这么明摆着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然心脏病发死亡的——典型工伤个案,这么一个被法院判决“打了脸”,判定重新认定工伤的案子,如果最终孤儿寡母得不到工亡待遇,拿不到血汗钱,那让人怎么相信社保?如果依法交了10多年保险,最后因为一点执行上的瑕疵,就要企业来出工伤的钱,那么今后企业还有没有信心为员工买社保?
目前一个真实问题是,全国不少地方社保(包括工伤基金)的缺口颇大(特别是一些人口净流出地区),而且又叠加了给企业减负的政策背景,这导致个别人社部门倾向于“惜保”,找各种理由不支付保险赔偿。这是一个相当严重问题,希望引发决策层注意,早日通过其他途径积极筹措社保资金,千万别在劳动者养老钱、工伤待遇血汗钱上打“开源节流”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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