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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用工方得不偿失,才会刹住拖欠农民工工资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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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7 15: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中国政府网的消息,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人社部新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目标是今年基本实现农民工实名用工、按月发工资、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全覆盖,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民工工资无拖欠。

这些年来,随着国家及各地方政府的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有了很大改观,但并未根除。在一些监管还未触及的角落,明目张胆或以各种借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时有冒头。确实应当严肃治理了。

用工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拖欠不需要付出太大代价。即使被告上法庭,也往往因诉讼费微乎其微,拖欠方不心疼。二是对自己有利。比如把应支付的工资用在投资理财上,会获利颇丰。两者叠加,拖欠方也就有恃无恐,且拖欠时间越长,获利越多。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决定了在无外力约束的情况下,拖欠会成为多数用工方的选择。

反过来说,若要用工方按时支付工资,就得反其道而行之,使拖欠得不偿失,使用工方不但不能通过拖欠行为获利,还要赔本、吃亏。

《意见稿》规定,不按时支付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不过这时支付的就不仅是拖欠的工资了,还包括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付万分之五的利息。这当然是让拖欠者付出代价。但这笔利息,相当于普通债务延期偿付时要缴纳的滞纳金,支付是应当的,却并不能遏制不诚信之人按时偿付。因为,只要拖欠款项的投资收益抵销利息后还有盈余,用工方就仍会选择拖欠。

对此,《意见稿》还有下文: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逾期不支付的,按拖欠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并对拖欠单位处拖欠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确实严厉,但仍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拖欠。原因在于,一些人可能等到人社部门责令支付的最后期限才支付,加上农民工一般不到万不得已也不会找人社部门反映。这就造成了,从拖欠行为发生到人社部门规定的最后支付之日,往往有一段“真空”时间,在这期间,用工方不需要为拖欠付出代价。

有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增加拖欠方的成本,比如可在按日加付万分之五利息的基础上,让拖欠方再另外给予日万分之五的赔偿;或者发现拖欠行为即予处罚,让拖欠者在利息外还要支付罚款。

这样,一方面,因为实际日万分之十左右的成本,会超过一般的资金运用收益,会促使用工方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另一方面,让从农民工举报到人社部门下“最后通牒”,全程都置于监管的阳光下,拖欠就成为一件非常不理性的事。即使没有刑事追责压力,也能使用工方尽可能不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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