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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矿局原局长李从文贪污受贿一审获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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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8 15:02: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从文(正厅级)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经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18日在宣城市中级法院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李从文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423.88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从文利用担任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以下简称省地矿局)副局长、省地矿局局属企业安徽迪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0 月更名为安徽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省地矿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开工程发票、虚增工程成本的方式,套取、侵吞公款人民币1186.0996万元;公款报销私车费用人民币5.6312万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191.7308万元。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从文利用担任省地矿局经营管理处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省地矿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赵宏、张修文、王军等人在承接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上述请托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232.1492万元。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李从文的刑事责任。对于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一审法院全部予以支持。

鉴于李从文归案后直至庭审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当庭认罪,同时综合李从文伙同他人贪污的1186.0996万元已被扣押,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案发后,李从文的亲属代为退出除被依法扣押外的全部赃款等情节,一审法院决定对李从文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李从文当庭表示不上诉。

(原题为《有期徒刑13年,安徽省地矿局原局长李从文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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