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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责年龄”调整需要审时度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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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5 15:53: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丨吴学安

今年全国两会上,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该议案关注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其中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地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北京青年报》3月14日)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正频频示警,不断挑动公众脆弱的神经。受害人的安全忧思不断、受害人的心灵抚慰缺失,成为很多民众关注的话题,而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随之再起。此前,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春生认为,修改刑事责任年龄,并给出具体建议“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

中国在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也就意味着,未满十四周岁的犯罪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或许出于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生理状况,以及其主观认知不成熟,以此来保护未成年人。但法律规定虽具有良好的初衷和目的,但在现实操作中,却遇到了不少问题。

时移世易,随着社会的发展,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叠加,14周岁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理应“审时度势”。在很多暴力性案件中,我们常常看到行为人未满14周岁,如果总是因为年龄小而不追究刑责,往往就是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放纵。更何况,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能总是以年龄作为衡量标准,还应该参考作案的方式、恶劣程度等等,以此来判定未成年人的认知是否达到承担刑责的情形。就拿湖南邵东弑师案来看,三名未成年人作案时所表现的冷静沉稳,与十二三岁的年龄难以匹配。

近几年的一项统计显示,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的7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但从处理结果看,最低法定年龄恰恰成了很多施暴少年的“护身符”,他们中的很多人都免于刑责。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现行法律制度对少年犯罪强调了保护,但如何不骄纵未成年人之恶,显然缺乏有效的兜底手段。一方面,由于近年来低龄犯罪案例增加,刑事责任年龄适当下调应摆上议事日程。一些低龄化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如无法受到法律惩罚,不仅有违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反而可能产生反作用。另一方面,刑事责任年龄认定与其说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如说是一个技术问题。对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不妨从犯罪细节及证据入手,通过缜密的分析和论证,来推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应承担相应刑责,而不能仅以年龄判定罪与非罪。

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该不断完善和更新,并保持新陈代谢的机能。就现实而言,应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适时调整刑事责任年龄,这是一个宽严并济的系统工程,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设计,才能补上“低龄犯重罪”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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