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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离婚案”适用反复冷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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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6 20:28: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背景: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媒体报道,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成都一女子董芳向法院提交离婚二审上诉书。去年6月,董芳与丈夫产生争执,被施以暴行。事后,她申请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来她提出离婚诉讼,经3次庭审,法院判决不离婚。法官称,要给双方冷静期。

新京报发表杨晨的观点:从本世纪初婚姻冷静期在一些地方法院试水以来,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之前,最高法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即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问题是,离婚冷静期并不适合所有离婚案件。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再给双方安排一个冷静期,不过是让已僵死的婚姻又延续数月罢了。根据《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受害者还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就这起离婚案来说,一方被“施以暴行”,甚至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足见家暴事实之确立。在这种情形下,法院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已涉嫌“违规操作”。就算于法有据,与其说是在挽救婚姻,倒不如说,让无辜者为一段危机重重的糟糕婚姻继续埋单,时间越长受伤的可能越大。当然,为完善立法,还应对离婚冷静期加以规范。特别是对不适合设置冷静期的离婚案件类型,作出排除性规定,明确因吸毒、家暴等情形离婚的案件不予适用,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体现保护婚姻自由的立法精神。

小蒋随想:过去,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说法。这种观念形成的一个原因是,旧时女性参加社会工作机会较少、在经济上更多依附于男性。另一个原因是,离婚曾被认为是“很不光彩的事”。上述“不能离婚观”考虑到了经济,顾及了“面子”,唯独缺少对遇到婚姻不幸的当事人身体与心灵煎熬的应有体谅。所以,某些婚姻“将就”还算是好的,糟糕的更令当事人长期处于配偶软或硬暴力的极度痛苦中。如今,男女在求学、就业、公民权利等方面早已平等,婚姻关系被不少人认同是以感情为基础,共同成长、携手向前的伙伴关系。如果双方或一方的情感因各种原因没有了,或是一方长期恶待另一方,分手对已无感情的双方显然是一种解脱,对受害一方更是避免继续受伤的最彻底途径。说实话,当试图离婚的当事人没有或无法选择协议离婚(和平分手),而是上法院起诉离婚,双方矛盾的尖锐性、伤害的难以愈合,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此时,考验的是法院或者说法官,对家庭生活的理解、对公序良俗的把关、对法律法规适用的到位、对正义公道的把持。必须指出,确有一些夫妻离婚蕴含意气用事,所为之事不涉及原则底线。这时,给他们一些冷静的时间与空间,能使双方冷静下来,想清楚再选择,是好的。但是,这种举措不能成为僵化定式。也就是,不能凡是离婚,法院都不立即判离,非要搞成几次三番“闹离婚”,把所有人都折腾得筋疲力尽。夫妻感情究竟有没有破裂,是否涉及不可原谅的错误,法官必须认真考虑。就本例而言,女方若不是遭遇严重家暴,不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倘若只是马勺碰锅沿,法院也不会批准保护令),而后女方也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法官还要执意“劝冷静”“劝和好”,是否妥当,是否真的体察了女方的痛苦?有时候,让别人冷静,也要看看自己是否冷漠。法律必须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执法者切忌“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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