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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家暴案”设置离婚冷静期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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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6 20: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据新京报我们视频报道,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成都一女子董芳向成都法院提交离婚二审上诉书。去年6月,董芳与丈夫产生争执,被施以暴行。事后她如愿申请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来她提出离婚诉讼,经3次庭审,法院判决不离婚。法官称,要给双方冷静期。

事实上,从本世纪初婚姻冷静期在一些地方法院试水以来,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之前,最高法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即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

问题是,离婚冷静期并不适合所有离婚案件。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再给双方安排一个冷静期,不过是让已僵死的婚姻又延续数月罢了。

根据《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受害者还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就这起离婚案来说,一方被“施以暴行”,甚至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足见家暴事实之确立。在这种情形下,法院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已涉嫌“违规操作”。就算于法有据,与其说是在挽救婚姻,倒不如说,让无辜者为一段危机重重的糟糕婚姻继续埋单,时间越长受伤的可能越大。

当然,为完善立法,还应对离婚冷静期加以规范。特别是对不适合设置冷静期的离婚案件类型,作出排除性规定,明确因吸毒、家暴等情形离婚的案件不予适用,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体现保护婚姻自由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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