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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索要彩礼与贩卖人口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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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1 15: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两天,一份红纸黑字的《惠安街道办红白喜事操办标准》(下称《标准》)在网上引起热议,该《标准》第一条规定:索要彩礼“严重者”以贩卖人口或诈骗论处。20日,河南省兰考县惠安街道办事处社会治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回复记者称,红白喜事操办标准正在严格执行,此举是为了倡导婚俗新风。(6月20日澎湃新闻)

我国部分偏远地区存在“天价彩礼”是事实,既增加了居民结婚负担,又扭曲了婚姻本意,降低不合理彩礼很有必要。

于此而言,当地街道办出台这个《标准》的初衷毋庸置疑,但第一条规定就不太妥当。要知道,现行《刑法》中已经没有贩卖人口罪,早在1997年修正《刑法》时就将“拐卖人口罪”修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也就是说,上述《标准》制定很不严谨,已经与法律修订和时代变迁脱节了。

那么,索要彩礼“严重”算不算“拐卖妇女”呢?一来,到目前似乎还没有相关司法判例。二来,就索要彩礼本身而言,显然是一种民事行为,根本够不上犯罪行为。三来,索要彩礼即便“严重”——即索要彩礼金额比较高,也与《刑法》中“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形不同。

黑龙江省公安厅打拐办曾明确表示,结婚收取彩礼不在《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之列。然而上述街道办在《标准》中却把索要彩礼“严重”认定为贩卖人口,显然不太懂法律,把民事问题刑事化了,甚至还是过时的“刑事化”。此外,一个街道办以《标准》形式把索要彩礼与犯罪行为挂钩,有没有这个权力值得商榷。

至于索要彩礼“严重”算不算是一种诈骗行为,则要区别来看待。据报道,2017年至今,兰考发生过多起借彩礼敛财的诈骗案件,这些案件应该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但并不是每个索要彩礼“严重者”都属于诈骗,这要看“严重者”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法定情形。

倡导婚俗新风,当然值得支持,但反对滥用罪名干涉婚俗。众所周知,“天价彩礼”是当地适龄男女比例失调、女方家庭互相攀比、贫穷落后等原因造成的,对此现象应通过积极倡导、居民自治等方式解决。但惠安街道办嘴上说着“此举是为了倡导婚俗新风”,但却通过《标准》乱用罪名干涉婚俗,这种笑话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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