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630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滥设公民义务的政府文件就该一律清除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09:44: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辽宁省司法厅全系统廉政建设暨“放管服”工作会议提出:对现有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是过时的一律废止,凡是设立前置条件的一律废止,凡是给老百姓设定义务的一律废止,凡是以一个处室、一个市县名义出台的一律废止。

“全面”、“凡是”、“一律废止”,这些强硬表述,无疑是对执行提出了“不打折扣”的刚性要求。这并非只讲效率不切实际,而是颇具针对性的矫枉举措。

拿“凡是给老百姓设定义务的一律废止”来说,其前置限定条件就是,这些文件是没有法律授权的。本质上,公民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且必须由法律确定。清除那些在法外给公民和社会主体滥设义务的文件,是合理厘清权力疆界、公民权利与义务边界、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兑现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权利“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应有之义。

还有“凡是以一个处室、一个市县名义出台的一律废止”,乍看起来,显得有点过激。有些人认为,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已将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市级出来的规章未必就该废止。其实不然,这里的“市县名义出台”的对象主要是指文件,而非经过法定程序的立法。

辽宁省的这些规定,在地方层面可以说是走在前列,所以也引发广泛关注。细究之下,其内含的精神和具体要求,其实是对上位法的重申。

2014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立法法》也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由此可见,辽宁的清理举措,并不是地方政府可选择性为之的行为,而是对所有地方提出的普适性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辽宁的此项要求是置于“放管服”议题框架下提出的。历经数年行动,目前各级政府的放管服改革已取得明显成效。但越往后,改革的难点和“硬骨头”,越来越体现在地方政策、规章层面的很多问题,而不仅仅指向个别部门的偶然性违规。

若不能把一切有违宪法要求的地方文件等及时清除,不仅眼下的改革面临阻力,也可能出现“割韭菜”的局面,令那些给民众滥设法外义务的做法卷土重来。换言之,“放管服”改革要想取得彻底成功,清除一切不合规的政策文件是绕不开的一步。

“凡是给老百姓设定义务的一律废止,凡是以一个处室、一个市县名义出台的一律废止”——这样坚决不“留尾巴”的态度,也提醒当前各地方和部门:“放管服”改革,不能只拿废除和调整了多少行政事项与证明来衡量改革成效,更要拿法律乃至宪法的尺子对现有全部文件规章予以“审查”,凡是法无授权,都该坚决清理。

及时清理滥设公民义务的政府文件,让公权力从“制度上”依法起来,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放管服”改革目标须迈出的奋力一跃。期待更多地方也能这样,对不合规文件尽早摁下“一键清除”按钮。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