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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限制“精日”言行,应当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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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5 21: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增加相应条款,限制“精日”言行。
    在精神上把自己视为日本人的现象,简称精日。前些日子,有年轻人身穿二战日本军服,手执军刀,在南京紫金山抗战遗址以各种姿势摆拍,在舆论场引发了对精日现象的大讨论。一些价值观混乱的年轻人视精日思想为时髦,以精日言行来标榜自己的“与众不同”,对于这种情况,不仅要在思想上以善意的引导,更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力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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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日伤害人民的民族情感,损害国家形象,精日分子有辱其作为中国人的身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明确大是大非,遏制精日言行,在主流价值观体系中早已成为共识。
    问题在于,如何才能合理、有效、精准地限制精日。过去,针对精日言行,主流社会更多地在舆论层面予以回应,批判精日分子的言论。要对精日分子构成持续的震慑力,消除舆论场中的精日现象,以法律为武器,捍卫中华民族的情感,势在必行。
    用法律限制有辱民族情感的思想,在世界上已有充分的法治实践。二战以后,针对美化纳粹、淡化法西斯罪行的现象,德国制定了法律限制纳粹思想传播。1979年,西德联邦法院的一项判决首次严格界定“言论自由”原则,其中宣传纳粹思想被视为“言论自由”的例外事项。奥地利、法国等欧洲国家,都有出台法律限制纳粹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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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精日言行,法律不能置之不理。精日言行让日本侵略战争的受害者,让为抗日战争付出鲜血和汗水的英雄,以及他们的后代,受到了直接的精神创伤。因为这种伤害是普遍而巨大的,已经超越了普通民事关系的范畴,所以才有必要以更有惩戒力的法律制裁精日分子。
    用法律限制精日言行,还体现了法治的有限度原则。可以看到,一些精日分子被曝光后,遭遇“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他们自身的合法权利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威胁。尽管精日为全体国民所不齿,但是,法律依然有责任保障他们的人身权利,而不是默许“以暴制暴”的网络暴力。
    法律对公民行为的约束是精准的,对违反法律的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合适的制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增加规定:“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战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的宽严适中,刚柔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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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明确的是,反对精日行为,并不是阻碍正常的中日友好。日本军国主义是人类共同的灾难,不光让中国承受战争创伤,也严重阻碍了日本的现代化进程,二战以后,日本国内的有识之士对军国主义进行了深刻的反省。限制精日言行,本质上是出于对人类文明的保护,是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确认。
    精日是一种价值观的缺失,而价值观的缺失又源于历史观的混乱。法律是捍卫历史的后盾,是凝聚民族精神与主流价值的钢筋混凝土。历史的灾难不是巧合,现实中依然有潜伏的风险,唯有以强有力的态度限制精日言行,才能确立一个民族的担当与风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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