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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让证人发毒誓,暴露了什么样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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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5 11: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被控受贿35万元,贵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处原副处长蒋永容第5次站上了被告席。此前,他已经历贵阳市南明区法院两次一审、贵阳中院两次撤销判决并发回重审。

2018年4月8日,蒋在第二次重审中称,此前有罪供述属刑讯逼供的非法证据,要求法庭排除。南明区检察院侦查人员一口否认,被告辩护律师周泽反问:“证人,你敢当庭发誓吗?如果说假话,全家死光光。”审判长当即制止,并称“这是唯心主义的”。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诉讼参与人的一言一行,都必须符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9条及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也就是说,证人只需签署保证书即可,并没有当庭发誓的法律义务。

其实,签署的保证书也多是“制式”的内容,如“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特此保证”等。“如果说假话,全家死光光”,则远远超出了法定宣誓和保证范围,只能划到“毒誓”一类,不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更因为这种措辞的犀利,以及潜在的威胁语气,有影响庭审秩序之虞,法官当庭制止合法合情。

但是,回到特殊的案件情境之中,却也不难理解辩护律师的情急和无奈。首先,在原审和重审过程中,法庭仅凭借当事人的“有罪供述”和多次变动的行贿人证言定罪量刑,有违刑诉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等规定。

其次,一些被法庭认定的重要证据,也还存在若干瑕疵。比如,蒋永容2014年1月23日在贵州修文县看守所的供述,同步的录音录像只有画面,没有声音。这明显与最高法《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未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定相违背。为何原审和二次重审均认定证据收集合法?作为办案人员,难道不晓得非法证据“毒树之果”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吗?

再看蒋永容1月22日在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时的笔录。在原审时,这份笔录曾由于“被拘传之前曾长时间讯问,不能排除因其精神受到压制而作出了有罪供述的情形”被排除,重审法院却予以认定,原因是“当日检察院的拘传手续、视频材料、笔录材料相互印证,法律手续齐备,讯问地点等程序均合法”。问题在于长时间讯问是否存在。《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讯问应当保证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最高法曾在吴毅、朱蓓娅贪污一案中指出,这种行为已足以迫使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其意愿供述,是一种“变相肉刑”,应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此情况下获得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证据。

双方争议的刑讯逼供不仅于此。蒋永容表示,在看守所时曾受侦查人员威胁,致手肘处点状擦伤。想让侦查人员自证其罪,当然难度很大。4月3日再次重审时,几名办案人员均表示未对蒋永容进行刑讯逼供,至于相关具体细节,则“时间太长,记不清楚”。在8日的重审中,有关侦查人员又一口否认。

全程录音录像有瑕疵而被视而不见,是否长时间讯问存疑,被告伤口早已痊愈,办案人员面对质疑又拒之千里,难怪辩护律师出此“发誓”的下策。

定罪量刑要靠证据说话。但是,被告人在诉讼架构中处于弱势,举证非法证据有先天不足。在查明个案真相、主持公道正义的同时,还应尽快立法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此既能更有力地打击刑讯逼供,又可规制办案过程,摒弃非法证据,也少些发毒誓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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