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642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五周杀人案”改判无罪:法治不容有瑕疵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4-13 15:59: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发21年后,安徽涡阳“五周杀人案”迎来再审宣判。4月11日,安徽省高院判决,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无罪。

刑罚是最严厉的国家惩罚,正因为这种对人身自由的强制威力,才有极为严格的诉讼程序,特别是证据标准,在精准打击犯罪活动的同时,也要防止司法公器被滥用。

令人遗憾的是,21年后的今天,回看这起牵涉多人的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公诉、庭审,从一审再到二审,在关系当事人是否有罪的关键环节上,屡屡偏离法治轨道,证据“瑕疵”更是随处可见。

比如,言词证据“当家做主”,缺少物证。在案发现场,公安机关没有提取到血迹、指纹、足迹等与犯罪事实有关的痕迹物证,送检衣服均未检出人血。如果这些关键证据一概缺失,就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与案发现场之间存在直接联系,根据新旧刑诉法,“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再比如,现有“言词证据”的效力问题。除了当事人的供述内容与鉴定意见等证据反映的情况不符外,更有证人证言多次反复等“硬伤”,这些足以判定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五周杀人案”洗冤,在十八大以来冤假错案纠错成司法改革重要动作的大背景下,确实属于“常规动作”。饶是如此,冤案对于每个受害的个体,都是清晰而绝对的。所以,即便是20多年前铸成的陈年旧案,其教训仍需被汲取。这也是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法治规避“冤假错案”的意义所在。

也鉴于此,再审无罪宣判之后,有关部门还应对此案进行复盘,抓住线索依法追责问责,并以此案比对当下的制度补缺进度与完善程度,进而在今后有力地避免此类悲剧重演。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