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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火车惩戒新规:公共服务要让违规者付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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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9 18: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自今年5月1日起,对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等7种情形的责任人,纳入惩戒名单,限制其乘坐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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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往后,出现因一己之私阻拦高铁、在列车禁烟区域吸烟等行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不向责任人出售车票,该限制有效期为180天。
  今年初,“乘客拦高铁”事件屡有发生。据报道,一位拦高铁的女教师罗某被处以2000元的罚款。这项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作出的处罚措施被曝光以后,引发了更多争议,不少人认为罚得轻了,不能对后来者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与航空运输相比,在铁路运输领域,违规者所接受的惩罚的确偏轻。一方面,因为航空运输安全无小事,一点小漏洞就可能造成巨大灾难,相比之下铁路运输的“容错率”更高;另一方面,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铁路运输是基础性的公共服务,有着非商业化的公益性特征,不应该为了惩罚而削弱公共服务的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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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罚措施是轻是重,站在不同的立场,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判断。不管如何,惩罚的目的不光在于让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还在于维护规则的权威性,阻止违规行为反复发生。如今,把拦高铁的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乘坐火车,就是一种很有针对性的惩罚措施。
  有人错误地认为,公共服务就应该是无条件提供的。但是,如果有人触犯规则,公共服务提供者却不能限制违规者,长此以往,违规者就成了强势者,“我违规我有理”的霸道逻辑,会让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这不是公众希望看到的。
  与“拦高铁”一样,肆意挑战规则底线的例子还有不少。比如,自认为公共图书馆对所有人开放,就在阅读空间里不顾旁人感受,大肆喧哗;不遵守地铁、公交车的乘坐规则,不按秩序抢上抢下。因为违规的后果轻微,此类不文明现象始终难以得到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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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拦高铁者”拒售车票,为维护公共服务的供给秩序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公共服务并不总是无条件的、一视同仁的。尤其对非必需性的公共服务,应该对服务对象提出更严格的规则要求,不让少数的违规者影响公共服务供给秩序。
  当然,公共服务应坚持开放性,惩戒不能无限度。限制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责任人购买火车票,“禁售”有效期根据违规情况不同,分别确定为180天和90天,就充分考虑到了公共服务开放性和维护规则的平衡。
  现实证明,公共服务的质量,既取决于公共服务部门自身的水平,也受被服务者自身素质的影响。用一句大白话来说,规则是需要大家来遵守的。公共服务的蛋糕如何分配,最大的公平在于规则体系下的公平,而不是毫无原则的公平。让违规者付出代价,就能让守规矩的人获益,让他们分到最好吃的那块蛋糕。
  文/王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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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说几句吧!人生苦短何必为这小事儿记仇呢?开朗就好、想开一些、看开一些。其乐乐不如众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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