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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打假人的路越走越窄,对消费者没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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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6 10:40: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职业打假人的路,越走越窄

所谓职业打假,就是购买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知假买假”,获取3倍甚至10倍惩罚性赔偿的行为。

职业打假在中国的历史不长,上世纪90年代中期才开始,公权机构对其态度却几经反复。

1998年,天津一中院的一个终审判决使原来胜诉的王海开始接受败诉的结局,此后各地法院对知假买假案件多作出不利原告的判决,职业打假逐渐减少。


著名职业打假人王海

法院虽不支持,舆论却把王海们当成打假英雄,为其点赞。之后,随着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重大食药安全事件频繁曝出,公众对假冒伪劣产品忍无可忍,公权机构对职业打假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

2014月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很多人认为,这意味着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也可以依法维权索赔。在这之后,职业打假的数量迅猛增长。

可惜好景不长,2016年8月,工商总局官网上挂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外界普遍认为,这表明职业打假行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也就不会再获得惩罚性赔偿。


2017年5月,最高法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表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而一些地方立法走得更快。如某地2018年通过的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中国职业打假人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路,似乎已经看到了尽头。

限制职业打假,满足了商家和部门的诉求

商家要求限制职业打假,很好理解:随着职业打假趋向商业化、集团化,组织起来的职业打假者常常针对同一商家反复打假,商家损失惨重;有的以“打假”之名行“造假”之实,如用化学试剂将商品的生产日期擦去,或将商品藏到货架深处,等到商品过期时再拿出来索赔……企业防不胜防。

还有打假者不关心产品质量,专门挑大中型企业的商品标识等瑕疵,然后跟企业谈条件,要挟“敲诈”,影响企业经营,让企业倍感头疼。

政府部门要求限制职业打假,是因为他们觉得职业打假滥用消法维权,增加了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运行成本。如国家工商总局12315工作指导处处长张道阳曾说道,“工商部门每天有大量的行政复议,诉求可能只有200元,但是政府派人应诉,要承担的成本可能就不止200元。”

一些司法人士表示,在职业打假可获惩罚性赔偿以后,知假买假类索赔案件迅速增加(有的地方占消费者维权案件的90%)。这些案件中,八成左右是关于商品标识瑕疵的,真正关注商品质量的很少。

总之,在公权部门看来,职业打假人打击假冒伪劣的效果有限,还浪费了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资源,有违诚信原则,理应加以限制。

限制职业打假,却可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随着职业打假者套路的曝光,他们的英雄光环渐渐褪去。不过,与商家呼唤限制职业打假不同,很多普通人依然支持职业打假。

有人觉得,虽然职业打假者获得的赔偿没自己的份,但看到自己无可奈何的商家受罚,很解气。

职业打假不止让人解气,最高法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还承认,“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

这表明职业打假虽有各种问题,但依然能起到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即使八成职业打假者只关注商品标识类瑕疵,只要有一两成职业打假者关注产品质量问题,也是在帮有关部门监督企业,是监管力量的有效补充。


职业打假人士在济南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去测试衣服,他每年可获得90万赔偿,但减去各项成本,只剩下20多万元

如果将职业打假者排除在惩罚性赔偿之外,无利可图的打假,必然无法长久。届时,面对原子化的消费者,有的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会更肆无忌惮。

至于职业打假者浪费司法资源的指责,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当事双方遇到不能解决的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来定纷止争,是在实践用法解决问题,不能随便贴上浪费司法资源的标签。与其纠结职业打假人“浪费司法资源”,不如想办法降低普通人的维权成本。

职业打假产生的问题,根源并不在打假者身上

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产生的一些问题,对商家经营有困扰。有商家甚至认为,职业打假与碰瓷一样,政府不仅要限制,还要严厉打击。

类比不能乱用,碰瓷是为了利益诬陷对方,被碰瓷方无过错;职业打假,大部分商家自身有过错,打假者抓住了机会(如果打假者“造假”,也属于敲诈勒索,商家可依法维权)。


肯定有商家会说,“商品有点小毛病,他们就来索赔,我还怎么做生意啊!”商家的委屈可以理解,但责怪职业打假者吹毛求疵,是怪错了对象。

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效羽认为,职业打假之所以产生了一些社会危害,主要是我国相关立法有问题。具体来说,就是我国立法往往追求与国际接轨、不合符合中国经济社会水平,导致相关生产经营者普遍违法。

在没有职业打假现象情况下,基层执法机构往往通过“选择性执法”对这种普遍性违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职业打假出现之后,职业打假人为了追求最大利益,一下子挖掘出所有的违法行为,“选择性执法”不能像在过去那样“保护”生产经营者,广大生产经营者自然苦不堪言。(财经网2017年)

因此,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方向还比较清楚:企业多提意见,专家、立法和执法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常态化梳理,及时完善。

否则,立法有缺陷,执法不到位,自然会有民间力量发挥作用。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公权部门支持职业打假以平息民愤;等形势缓解,又想把职业打假像夜壶一样藏起来。这无益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对职业打假者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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