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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不赔“死亡赔偿金”的老问题,何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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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5 09:4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澎湃新闻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报道了吉林白城市邢海成杀害6人案。2016年3月,因邻里纠纷,邢海成持尖刀杀死6名村民,重伤1人,轻伤1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罪大恶极,被判处死刑,咎由自取。

但是,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仅判处邢海成赔偿6名被害人每人丧葬费25779元。一条人命只赔了2万多元,这也揭示了中国刑事案件赔偿标准畸低的老问题。

因为法律规定比较含糊,只说刑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生命损失(死亡赔偿金)算不算“物质损失”,却产生了很多争议。之前很多案件就不赔死亡赔偿金,到了2006年,最高法召开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于是,在不少法院判决中,刑案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中就剔除了死亡赔偿金这个“大头”,结果杀人命案到后来只要赔偿抢救费、丧葬费等“直接损失”。

这么一来,不少命案的法定赔偿,几乎变成了只用赔丧葬费,显然无法体现生命的价值。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标准畸低,并不足以填补犯罪造成的真实损失,不足以抚慰当事人及亲属受到的精神伤害,这可能为下一步的矛盾埋下了祸根。

此外,这还可能引致了新的问题。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被告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在法定刑事赔偿畸低,积极赔偿却可以酌定减刑的情况下,命案的赔偿可能就被异化成了“花钱买刑”。

前阵子,引发很大争议的聂李强案中,陕西应急救援总队特勤支队队长聂李强,尾随一对未成年姐妹,用铁锤砸击脑部,并实施猥亵,导致一死一重伤,而且聂还有强奸罪前科。此案二审却由死刑改判死缓,一个重要原因是聂家支付了90万元赔偿。受害家属明说:“是迫于生活的需要”接受的赔偿。

把公民被暴力犯罪杀害之后的“物质损失”,仅仅界定为丧葬费等直接损失,这是不是轻重倒置?是否符合全国人大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标准畸低(几乎是只用赔偿丧葬费),并且各地适用标准不一致的基础性的老问题,应该得到及时的解决,再也不能拖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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