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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免责承诺书”无效 检验公共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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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5 08: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堂吉伟德
  近日,一张签满名字、摁满红手印的“喝酒免责承诺书”在网上热传,承诺书称参与聚会的人如果因为酒后造成本人和他人的一切后果,责任由自己承担,跟他人无关。虽然春节假期刚过,但亲朋好友之间少不了聚会喝酒,这种承诺书会有作用吗?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他们表示如果真的因为喝酒出了事,这种承诺书很有可能无效。
  喝酒有风险,劝酒须谨慎,不但是一种普遍共识,更是一种法律事实。从此前众多喝酒连带赔偿的案例中也能看出,从强迫性劝酒到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再到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劝酒者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有句玩笑话说,“要劝酒,得看你银行中有没有存款”,虽是玩笑话,但也表明当事人对劝酒的后果心有戚戚。作为一种相互约束的机制,责任连带对泛滥的酒文化有着极强的约束功能。在此语境下,“喝酒免责承诺书”的出现,则是对法律责任和风险的规避,这种“责任自担”的承诺看似没有违背个人意愿,也符合你情我愿的自由原则,却经不起法律的推敲,也不符合个体权利和公序良俗保护的原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也无法受到法律保障。
  “喝酒免责承诺书”无效并非妄谈,而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劝酒造成人身伤亡的劝酒者应承担的责任,是由此进行的界定。其次,“喝酒免责承诺书”依据《合同法》,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合同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同样无效。从这方面来看,喝酒不但可能会损害喝酒者自身的身体健康,还可能因酒驾等行为而损及公共利益,因此忽略和违背法律原则的“喝酒免责承诺书”自然无效。
  由此看来,“喝酒免责承诺书”和有的公共机构为了规避自身风险,逃避法律责任而签订的“生死状”有很相似之处,比如某学校就曾跟学生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规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这些看似聪明的“免责牌”,最后都证明是一手烂牌,既无以规避应有的法律责任,并因为心存侥幸而无视了更大的隐患。
  “喝酒免责承诺书”无效本是一个浅显的法律常识,然而于现实中依然广有市场,足以证明公众的法律意识还有待提升,法律素养还有待进一步提高。2015年《关于山东省公众法律素养及法治环境的调查报告》显示,九成以上公众对基本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其中近两成一无所知,农村居民不懂法律知识的占比更高;公众学法基本处于自然、自发状态,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是主渠道,政府普法宣传活动收效甚微。在公民法律意识不强的背景下,“喝酒免责承诺书”的出现或许不足为奇。
  要想让“喝酒免责承诺书”之类的违法现象不再出现,离不开公众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更离不开有效普法和用法的开展,“喝酒免责承诺书”的暴露的短板正是法治建设的方向。当公众不再推崇这类免责承诺书时,法治建设才真正达到了预期效果。(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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