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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杀人者为“英雄”,将剥夺每个人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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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2 10: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春节的大年三十(2月15日),陕西南郑县一名叫张扣扣的男子持刀杀死一家父子三人。当凶手张扣扣自首后,有人将其行为称作为母报仇的快意恩仇,甚至有人赞其为“英雄”。

从目前公开报道来看,张扣扣的杀人行为与“报仇”有关。张扣扣所说的“仇”,记载在一份判决书上:南郑法院认定,1996年8月27日,张扣扣的母亲汪秀萍因琐事与王正军等人发生冲突,在冲突中,王正军用一根木棒猛击汪秀萍的头部,汪秀萍当晚身亡。当年,南郑法院一审认定时年17岁的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由其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赔偿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

这份判决下达22年后,年已35岁的张扣扣,持刀杀害王自新父子三人。张扣扣犯案前,有过参军、打工的经历,有些人遂将其描述成卧薪尝胆、报仇雪恨的“壮举”。

那么,这到底是一种江湖儿女的快意恩仇,还是一种应予以强烈谴责的暴力犯罪?网上的争议仍然很多。目前,越来越多的媒体报道在努力接近事实的真相。也许,只有越来越多的事实和证据得到呈现,这种舆论争端的烈度才有望降低。

张扣扣的杀人行为和“复仇”有关是基本可以确定的。复仇,这个古老的话题又一次猝不及防地曝光在现代的语境里。

复仇的情结,不但在人类的文学作品中长久流行,也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的的一个现实迷思。

在人类历史上,尤其是在古代社会和原始社会,复仇习惯可谓深入人心,复仇特别是亲属复仇曾长期存在。彼时,复仇是家属和族人一个神圣的义务,社会也承认这种复仇的权利。

在缺乏司法力量维持公正的古代社会,允许私人寻仇不足为怪。《周礼》规定,报仇有法定的手续,也有专管报仇事务的官吏,报仇者只要事先去有关官吏处登记仇人的姓名,将仇人杀死便可无罪。另外,也设有专门调解的官吏。

随着文化进化,复仇的权利渐渐受到限制。法律机构发达之后,生杀予夺之权被国家纷纷收回,私人不再有擅自报仇杀人的权利,杀人也随之成为犯罪行为,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复仇从此被禁止。历史学家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说,公元前一世纪的法律中就已开始做此努力了。特别是唐、宋以降,法律都一贯禁止复仇。

中国古代法律除了积极制止复仇外,还有移乡避仇的办法,消极地防止复仇事件的发生。移乡避仇是一种古代的法律规定,其内容为:杀人者遇赦免刑,而被杀者家中尚有近亲属,为履行赦令,又防止仇杀的恶性循环,规定被赦者不得返居故乡,要移居千里之外落户。

复仇主义之所以如此广泛、持久,有其深厚的人性基础和复杂的社会渊源。不过,即使复仇主义在民间仍然有土壤,对于复仇行为不乏同情者,但是,随着文化的进化和社会的进步,将私人复仇权利让渡于公共司法惩戒,是社会早已达成的共识。

再回到张扣扣一案。张扣扣杀人后,许多人基于之前张母被王家人所杀一案中可能存在的不公传言,褒扬其为“孝烈”、“英雄”,但是,到目前为止,根据公开报道来看,这些传言仍然只是一种猜测。因此,对于张扣扣一案的评价,首先还是要基于司法认定的事实。

在古代社会,考虑到当时的宗法传统及国家司法能力的羸弱,允许私人复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现代社会,私力救济只能是法律力有不逮前提下的一种特殊的个例(比如正当防卫)。

将张扣扣凶残杀害三人(包括一名71岁老人)的暴力个案,想象为对“司法不公”的反弹和震慑,可能会把舆论带入复仇主义的狂欢中,这可能既带不来真正的公正和祥和,还会消解公众艰难建立起来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摧毁法律契约和社会进步的共识。

这起个案的真相,还有待司法机关的全面调查和权威披露,但是公然赞扬“复仇”,宣扬暴力,为杀人者抹上英雄的脂粉,是绝对不允许的,这只会让社会的法治水平后退,从而剥夺整个社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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