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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信服”执法取代“暖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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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0 13: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接连发生的两起“暖心”执法事件引起舆论热议。

一起是2月14日西安交警的“今日不处罚”事件。与以往对违法停放车辆贴罚单不同,交警出具的是《违法停车告知单》,除了标明车牌、车型、违停时间外,还写着“节日快乐,今日不处罚”、“唐延交警祝你新春快乐,请规范停车”字样。另一起是青岛交警替代往日的罚条,在违法停放车辆上贴的是“请您规范停车,确保道路畅通,今日不处罚,市北交警祝您新春快乐,出行平安”的小条。

有网友认为,这种方式不仅提醒驾驶员不要违法停车,也起到了教育作用,非常“暖心”;还有网友认为,交警行为属于法律授权的“警告”: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也有观点认为,这是把率性执法当成了暖心执法,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显然,第三种观点是有道理的。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对违法行为不仅要纠正、制止,还要施以处罚,让违法者付出代价。与宣传教育和各种暖心的劝说、警示不同,惩罚才是对待违法行为的基调,法律也正是通过对违法者的惩罚,使人鉴于不愿承受惩罚后果而不去做违法之事,实现规范社会关系和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对违法停放车辆和考取驾照时就明明知道、明知故犯的各种各样的交通违法行为,正确的方式是依法处罚,让违法者长记性,而不是让违法行为人因为不受惩罚而感到暖心。

第二种观点也站不住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确实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但何谓“口头警告”?谁都知道“口头”就是说话、用嘴表达,不是采用书面、文字方式。“口头警告”作为一种处罚方式而不是执法者的自言自语,适用前提是违法者在场,对其当面作出。不是当场纠正违法行为,而是在违法停车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给其“贴条”,说成是“口头警告”明显是解释不通的。更何况,无论告知条还是告知单中都写明了“今日不处罚”,“警告说”根本无法自圆其说。且不说,法治的一项最基本要求就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今天对违法停放车辆者只予警告不予罚款、扣分等实质性处罚,日后还如何对其他违停者进行处罚?

据最新报道,西安警方已经认识到这种方式不严肃,停止了这种“暖心”式执法。通过这两起事件以及“闯红灯文明接力”、罚喊100遍“我不再闯红灯”、“一人闯红灯全家受教育”、发放“违法打折券”等一起起刚开始被认为“暖心执法”紧接着被叫停事件,必须反思这种初衷良好却涉嫌违法的执法创新、“暖心执法”了。

任何人都应当服从法律并在违法时自觉接受处罚,而不是让执法者去揣摩违法者如何易接受,甚至为了让其感到“暖心”、“亲民”不惜进行违法执法。其实,准确无误执法的要求也决定了执法与处罚所应追求的是精准,让人信服,而不是暖心、让违法行为人更易接受。事实上,如果能做到严肃执法,对谁都一样,被处罚人自然就无话可说、易于接受处罚。有必要根据对执法的要求,把暖心执法的说法改成精准执法、“信服”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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