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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等获释引港人不满 香港各界促严惩“港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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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9 15: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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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周永康及罗冠聪等被特区终审法院“放生”。(图源:港媒)

  海外网2月9日电 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冲击香港特区政府总部东翼前地案上诉维持原判,法官在判词中解释,涉及暴力的示威应当判监禁,不应有追溯力,故不能应用在此案。香港政界人士担心,若按此逻辑,“占中黑手”戴耀廷等或会获轻判,他们认为应对戴等人予以重判,以免纵容暴力冲击,损害法治,贻害未来。
  同时,香港市民团体“保卫香港运动”8日下午到特区终审示威,认为3人发起的非法“占中”,敲响了香港治安恶化的警钟,并促请法院严惩“港独自决”、“公民抗命”等暴行。
  香港政界:3名“占中”发起者未审 量刑应重判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立法会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议员马逢国8日在接受港媒采访时指出,黄之锋等人本次上诉侥幸脱逃监禁,是因为特区终院以原诉法庭在裁决时,上诉庭仍未发出量刑的新指引,遂维持原判。不过,其他“占中”案件仍在审理中,他认为应当以新指引的规定判刑,才能体现法治精神,特别是违法“占领”情况严重,极具破坏力,法院更必须严肃处理。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葛珮帆坦言,特区终院的裁决给予大众十分混乱的讯息:终院既认同上诉庭的判刑指引,同时又称该指引不适用于黄之锋等冲击政府总部案,难免令人担心倘有滋事分子在指引以外采取极端暴力时,法庭也会轻判了事。
  葛珮帆批评,黄之锋等人在本案中非法集结,暴力冲击政府总部等犯罪行为证据确凿,对特区政府的执法人员以至普罗市民造成严重的伤害,很多受其煽动的年轻人更锒铛入狱,前途尽毁,特区终院应判以更重的刑罚。葛珮帆慨叹,特区终院这次判决,难免令人质疑法律面前并非人人平等。法院应检视本次的裁决是否合理,以维护司法公正,以免纵容违法暴力冲击的行为,贻害未来。
  工联会立法会议员何启明认为,上诉庭的新指引,量刑较旧有的严格,但估计其他涉及“占中”的“黑手”,会借特区终院指新指引“不具追溯力”的问题,称“占中”发生时上诉庭仍未颁布新指引,一旦罪成可能获轻判。他希望特区终审法院应尽快订出明确指引,以免有违法者“博乱”,千方百计去逃避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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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派代表(前排左二)接收请愿信。(图源:香港文汇报)

  市民团体:严惩“港独”和“占中”暴行
  同时,香港市民团体“保卫香港运动”8日下午到特区终审示威,促请法院严惩“港独自决”、“公民抗命”等暴行。示威者在特区终院门前高呼“法院判决,全城震怒”、“姑息养奸,后患无穷”、“促请法院,严惩暴徒”、“双学三妖,入狱找数”等口号。
  示威者引述1983年香港上诉法院5位资深法官在The Queen v。Lau Chiu-Tak(1984HKLR23)一案的判决,指覆核刑罚的权力乃适用于特殊情况下,让上级法院必须更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同时法庭必须谨记过度轻判罪犯可能鼓励了其他人故意触犯同类刑事罪行。
  示威者指出,2014年9月26日,黄之锋在集会上声称“我们现在要夺回‘公民广场’”,同时煽动年轻支持者和学生冲入政府总部的广场结果在场学生齐声起哄,蜂拥越栏冲入广场,广场被霸占及造成多人受伤。
  示威者认为,黄之锋等3人明显是有预谋和配合去违法“占中”,完全不理会参与者的死活或严重受伤,以达成他们破坏社会秩序和拖垮政府之目的。上诉庭判处监禁的阻吓性刑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更可以起到警示作用,防止年轻人误堕法网。
  示威者批评,特区终院本次裁决,给人以“放生黄之锋等3人”的印象,与社会期望严惩暴徒的要求形成极大的落差,更令人以为暴徒行凶,破坏社会秩序与安宁将获得纵容,或会诱使更多年轻人犯法,为日后的政治事件暴乱埋下炸弹。
  示威者强调,为了香港的和平稳定,促请法院严惩“港独自决”、“公民抗命”等暴行,不认同“政治暴徒”口说“关心社会,不为个人利益,有崇高理想”就可轻易甩身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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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郑月娥强调罪犯以行使宪法权利为请求轻判的理由不甚可取(截图源于香港特区政府新闻网)

  林郑月娥:不能以行使宪法权利为由犯罪
  香港特终审法院日前裁定3名违法“占中”人士冲击特区政府总部东翼前地案件上诉维持原判,行政长官林郑月娥7日到立法会出席质询环节,批评反对派将此看得过分简单。她引述判词,强调罪犯以行使宪法权利为请求轻判的理由不甚可取。
  据香港政府新闻网消息,林郑月娥7日第二次出席半小时的质询环节,一共回答了十条问题,包括6名建制派议员、4名反对派议员,议题包括医疗、法治等。民主党许智峰称,终审法院裁定黄之锋等3人冲击政总东翼前地案件上诉维持原判,证明特区政府上诉完全错误。
  林郑月娥回应说,她预计有反对派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但事实并非如此,她建议议员详细阅读终审法院的裁决。
  林郑月娥表示,终审法院就冲击政府总部东翼前地案所作裁决,没有指律政司提出刑期复核做法错误;裁决为相关案件立下准则,且认同上诉法庭所做部分工作。林郑月娥引述裁决指,若涉案行为被裁定为犯罪行为,必然代表涉事者已逾越合法行使宪法权利,以及受制裁和限制违法活动之间的分界线;罪犯以行使宪法权利,包括表达自由权利为理由请求轻判,都是不可取的。
  林郑月娥继续指出,终审法院认同上诉法庭所指,在香港目前情况下,有相当必要对涉及暴力和大规模非法集结案件判处具有阻吓性的刑罚,上诉法庭做法十分适当,也符合上诉法庭须为将来判刑事宜作出指引的职责。
  据了解,香港终审法院本月6日对黄之锋、周永康及罗冠聪等“占中”分子冲击特区政府总部案上诉作出维持原审判刑,黄之锋及罗冠聪分别被判80及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周永康判缓刑1年,即三人毋须入狱。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表示,认同上诉庭指面对有暴力成分或非法集结案件,法庭有需要以更严峻方式处理,即使有较低暴力成分;以“公民抗命”等作为动机,都不应在判刑上起着太大(抵消刑事判决的)作用。但马道立说,此次案件在上诉庭覆核刑期时,明显不恰当引用判刑指引,以大幅度及更严峻方式判刑,因此裁定3人上诉成功,维持原审判决。
  据了解,曾组织和参与非法“占中”的黄之锋、罗冠聪和周永康2014年闯入特区政府总部广场,于2016年7月21日被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裁定犯有“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和“参与非法集会罪”。特区律政司认为刑罚过轻,后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改判三人监禁,香港高等法院去年8月17日对此作出判决,改判黄之锋监禁6个月、周永康被判监禁7个月、罗冠聪被判监禁8个月。而后,3人获批终审上诉许可,3人向终审法院就刑期提上诉。(海外网 侯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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