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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3名民警查处卖淫案时私自放人 收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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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1 20:26: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年多前,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治安大队3名民警查办一起涉嫌卖淫嫖娼案时,将人放走前收取2万多元。12月8日,南宁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认定:
  三名民警办案时收钱
  本案三被告人阮某、梁某、邓某原系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治安大队民警,阮某系大队负责人。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5日晚,邓某、阮某、梁某对邕宁区新兴街“白珑玲”美发苑卖淫嫖娼窝点进行查处。
  三名民警对涉案人员问话中得知,现场抓获的一对男女是进行有偿手淫服务,美发苑老板江某及按摩女亦均承认在该美发苑进行卖淫活动。
  阮某就有偿手淫服务是否属于卖淫嫖娼,向分管领导及法制办征求意见,得到不属于卖淫嫖娼的答复后,他指示梁某、邓某等办案人员对涉案人员作教育释放。
  办案过程中,三名民警未按规定将该案录入警综平台,问话笔录中亦没有记录江某及卖淫女承认卖淫的事实。
  其间,梁某在未对涉案的一名按摩女丁某(外籍,未成年人,由赵某等控制卖淫)问话调查的情况下私自释放;
  并收受控制卖淫女的赵某给予的3000元好处费;
  美发苑老板江某向梁某“求放过”时,二人商定由江某给2.8万元好处费,当晚收到商定中的两万元。
  邓某则从涉嫌嫖娼人员处缴获200元,又让后者缴纳800元“罚款”。
  次日凌晨,阮某在办公室内与梁某、邓某一起私分了部分款项,其余款项则以加班费名义分给其他民警和协警。
  不服判决:
  三被告人两次上诉
  青秀区法院认为,从三被告人的身份、职责以及查处的情况,足可见三名民警,对于“白珑玲”美发苑是卖淫窝点,江某等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主观上确已知道。
  综上,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遂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阮某、邓某有期徒刑各两年。
  阮某等3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
  今年9月青秀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认定三人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判处阮某有期徒刑两年、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坚持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阮某和梁某再一次上诉,邓某亦不服重审一审判决,请求法院判处无罪。
  争议焦点:
  被告人是否徇私枉法
  庭审中,阮某、梁某及其辩护人与公诉人,就阮某等查处案件时是否已明知美发苑存在卖淫嫖娼活动、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
  阮某称,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没发现强迫卖淫、容留卖淫行为。掌握当晚情况后,他如实向法制大队汇报,得到答复称“行为不构成立案”。因不构成立案,于是不录入警综平台。
  梁某的辩护人辩称,一审法院以2014年9月“白珑玲”美发苑涉嫌强迫卖淫被查后,江某等作出的美发苑存在长时间卖淫活动的供述,来推定阮某等人在2014年6月5日查处当晚便明知这里有其他涉嫌犯罪活动而有意包庇,如此认定不符法律规定。
  就是否构成徇私枉法,梁某辩称,原审判决书写明“江某及按摩女亦均承认在美发苑进行卖淫活动”,实际查处现场他们均不予承认。
  此外,他接到领导指示决定对江某等人教育释放后,江某才提出交“保证金”。办案民警办理案件时,并没有隐瞒案情徇私获利的主观故意。
  公诉人对此表示:办案民警当晚仅就手淫活动向法制大队汇报,而未对被带回的按摩女做问话,进一步侦查是否存在其他涉嫌违法活动,而是收钱放人后草草了事,足可证实他们存在枉法行为。
  案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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