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显然,男子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但妇女虽然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施者,却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这在中国不仅法律上有依据,实践中也是有不少案例的。
下面这个案子受害者是14岁女儿,母亲居然成了强奸犯!据钱江晚报2015年9月24日报道,遂昌36岁的女子何某,用1万元的价格将14的女儿欢欢的初夜卖给了情夫——66岁的遂昌某村村委会副主任张某,而为了让女儿就范,何某竟然多次当着女儿的面和张某发生性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以此相对照,很明显,欢欢之所以会和张某发生性关系,母亲就是教唆犯。
2015年7月3日,遂昌县人民法院对张某、何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某、何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十年。9月22日,遂昌县人民法院还作出撤销母亲何某作为女儿的监护人资格的判决。
判决后,虽然何某村里的人都认为,她的行为天理难容。但又觉得本案裁判量刑过重。因欢欢第一次和张某发生性关系时不满14周岁,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量刑档次处罚。本案被告人何某身为受害人的母亲,不但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反而帮助张某多次奸淫自己的亲生女儿,理应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在上述量刑档次处罚二被告,因此,法院量刑无疑有法律依据。
相关资料显示,欢欢母亲何某21岁的时候嫁给杨某,并育有一子一女。因为性格不合,二人于2011年协议离婚,约定其子随父亲杨某生活,女儿欢欢则由母亲何某抚养。何某没有正式工作,平时收入来源只是打打零工,采采茶叶。因为张某对何某颇为照顾,时常给予其金钱上的帮助,就成了她的“姘头” , 但已经出落得亭亭玉立的何某女儿欢欢,更让张某心驰神往。
这个有悖人伦的故事,可称得上是当代版的《拍案惊奇》。 掩卷沉思,感慨良多。笔者不禁要问,小村官为什么会为老不尊,淫人妻女,且舍得花万元卖处?与小村官同是一个村里的女人,又为什么日子过得苦不堪言,只得靠出卖肉体维持生计?
按照何某的说法,自己是想给女儿弄点学费,才动了将女儿先给张某念头。如果说,何某为了女儿的生活过得好些,心甘情愿成为张某的“姘头” ,这种忍辱负重,也许仍不失母亲的本色;但以女儿能上得起学为借口,居然想得出让自己的年幼女儿卖处,却是禽兽不如!文/郑智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