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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 妻子腹中宝宝能继承股份吗?答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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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0 11: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宝宝还在妈妈肚子里,可以有继承权吗?鄞州就曾有位妈妈为此而奔波……
  据了解,今年10月起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为现实中办理涉及胎儿继承遗产等业务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案例
  丈夫猝死
  妻子挺大肚变更公司股东遭拒
  “挺着大肚子来办理业务的周兰(化名),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她来办理的业务也正是关于腹中胎儿的,几经波折。”公证员说。
  去年8月,30多岁的周兰来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其配偶余先生公司股份的公证。余先生因故猝死,且事先没有留下遗嘱,根据规定,余先生的遗产由其父母、周兰及子女共同继承。
  当时,周兰和余先生育有一个女儿,腹中胎儿也有6个月左右。余先生的父母放弃了继承权。
  因此,余先生的公司股份由周兰及其女儿继承,同时保留了胎儿的应继承股份。
  公证处为其办理了继承公证。具体来说,余先生公司股份为夫妻共有财产,余先生和周兰各占50%。属于余先生的50%部分由周兰、女儿、腹中胎儿共同等份继承。其中,胎儿因为尚未出生,其应继承部分为应保留份,价值相当于30万人民币。
  这件事,本来已告一段落。可是,两个月后,周兰又忧心忡忡地出现在了公证处,肚子也比此前来时更大了。原来,余先生生前一直在和多个风投接洽,希望能为公司注入新资本。
  “现在一家风投打算注资公司,这也是我先生生前的遗愿吧。”周兰说,因为新资本进入,公司需要变更股东。原来,公司股东名字只有余先生,这次需要变更为周兰、女儿、风投。
  周兰挺着大肚到相关部门办理股东变更时却遭到拒绝。因为有个问题——办理变更时,腹中胎儿保留的应继承份怎么办?
  胎儿应继份由母亲继承
  做等值公证提存
  那如何解决这个现实问题呢?胎儿的预产期在11月份,风投表示如不能尽快股东变更,将放弃投资。
  公证处与工商部门进行了沟通,设计了这样的公证方案:胎儿的应继份由周兰继承,该应继份的等值人民币作公证提存。具体来说,公证处在银行专门为周兰开设了一个提存户头,周兰存进了与胎儿应继承份股权等值的30万现金做公证提存,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同时,周兰作了保证公证——保证胎儿娩出是活体,再将胎儿名字变更回股东;如娩出是死体的,则按规定办理。
  根据公证处出具的文件,相关部门同意办理了股东变更,风投也如期注资,股东变更为周兰、女儿、风投。
  近日,周兰再次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将原来胎儿的应继承份回转至新生儿名下,将新生儿的名字加到股东名单中,也到公证处拿回了30万。周兰再三表示感谢。
  变化
  本月起实施的《民法总则》
  明确并扩大了胎儿权利
  公证员说,今年10月起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给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说,在胎儿娩出时是活体的情况下,法律将其出生时间提前,视胎儿已出生,使胎儿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从而得以享受民事权利。对照前面的案例,胎儿的利益保护有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
  公证员解释:根据该规定,胎儿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和享有权利的范围依据该条“等”字,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是继承权。二是受遗赠权和受赠与权。三是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四是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五是身份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含义是胎儿出生后,对于其生父享有抚养费给付请求权,如果其拒绝认领,还享有认领请求权。
  《民法总则》这些权利你值得了解
  《民法总则》本月起正式施行,除了胎儿权利外,还能多方位保护民众权利。记者也请法律界人士做了通俗解读。
  比如,8周岁的孩子就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了。孩子们可以用零花钱买零食,也可以与同学好友交换价值差不多的玩具。《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由此前的10周岁下调至8周岁,有助于从小培养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
  比如,18周岁后的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劳动所得的收入拥有所有权。对于如何解决生活中出现的婚姻、财产纠纷和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民法总则》都提供了原则依据。
  此外,《民法总则》强调抚养赡养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纳入被监护人范围,努力在全社会实现“老有所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协商确定监护人;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积极倡导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精神。
  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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