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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除采矿行业瞒报“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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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3 08:01: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于平

国务院安委办日前通报了晋能集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吕鑫煤业)“8•11”边坡滑坡事故的情况。通报称,滑坡事故发生后,吕鑫煤业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地瞒报,和顺县政府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举报信息后,未认真核查取证。目前已初步确认8人死亡、1人失踪、1人受伤,山西省政府组织公安机关仍在进一步核实事故人数。

山西和顺矿难的剧情真可谓一波三折,从一开始的辟谣、“抓谣”,到如今真相曝光,“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地瞒报”坐实,此情此景,令当地政府颜面扫地。

可以说,胆大包天的吕鑫煤业,工作马虎的政府部门,共同“导演”了这起瞒报闹剧。对于相关责任人,固然要依法追究,与此同时,也需要追问,为何类似“瞒报”事件总是层出不穷?

事故瞒报,采矿行业一直是“重灾区”。近年来,就发生了河北沙河铁矿事故瞒报、四川锦春煤业事故瞒报、江西萍乡大金坡煤矿事故瞒报、陕西潼关德兴矿业事故瞒报等一系列瞒报事件。

“瞒报”成为采矿行业难以根除的“毒瘤”,并非偶然。这不仅仅是因为一些采矿企业的无良以及监管部门的无能,从更深层次来说,这其实采矿业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低下种下的“果”。

其实,遏制采矿企业“瞒报”行为,主要依靠两个力量,一个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管,二是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但依照目前的制度设置,这二者都存在很大的缺陷。

先说行政监管这一块,对于采矿行业的监管,实行的是属地化的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监管部门缺乏足够的独立性、专业性,一些监管部门甚至会与采矿企业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勾连。也正因此,在许多瞒报事件中,我们都可看到当地政府官员的“积极角色”。

而在社会监督这一块,作为最了解实情、也是最重要的监督力量,矿工却常常成为沉默的大多数。在日常的安全管理中,矿工无法参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矿工的角色基本缺位。

对此,许多采矿业发达的国家,它们的安全生产法治化经验其实值得借鉴。

例如,美国矿山安全健康监察机构——联邦矿山安全健康监察局,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它实行垂直集权的管理,在美国大多数州设立了地区安全监察处,在每个矿山都设有全监察员,矿山安全监察员每2年还进行轮换对调。这些制度安排,避免监察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共同利益同盟。

在美国,矿工的力量非常强大。依照美国的法律,每一个矿场作业区均要设立安全监督委员会,其中也要有一定比例的矿工代表。在此制度设置下,矿企想要瞒报事故,首先就过不了矿工这一关。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采矿行业的安全,靠的不是企业的自觉,而是完善的法律、执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机制。包括建立更为独立的安全监察体制,严格监察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包括动员矿工参与安全管理的制度安排,让矿工不再被他人随意摆布,牢牢掌握自己的命运,等等。

所以,杜绝矿难“瞒报”,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改革监管体制、严格煤矿安全执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让安全生产全面走向法治化,这才是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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