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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的受贿百万与低价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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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0 12:49: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中纪委网站消息,湖南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省委老干部局原局长常世雄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人民网北京11月19日)

常于2015年六月曾因索贿130万买房被实名举报。据媒体报道,该举报内容当时已获相关领导批示。中纪委网站援引湖南省纪委消息称,经查,常世雄同志在担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老干部局局长期间,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由此不难判断,常低价买房被党内撤职,与上述举报有关。   

索贿130万,肯定构成犯罪,官员利用权力低价买房是否涉嫌犯罪则很难说。但如果常世雄只是低价买房,为什么实名举报者会有索贿130万之说呢?

常世雄于2013年8月,以可将老干局“第三期危房改造项目”交给A企业为名,提出为方便女儿上班,希望A企业出资购买长沙市天心区九峰小区一套房产。常及其妻罗某某、女儿先后在九峰小区看了三四套房产,最终看中该小区一区17栋601房。此后在通城国际酒店与业主杨某见面,但未谈拢价格。此后在中介沟通下,最终敲定售价为165万元。8月21日成交的当天,A公司支付了110多万元现金,除该笔现金外,A公司还支付了中介费、税金、保证金等约14万元。最终,该公司在房产交易中,其出资超128万元。举报人称,针对举报人提供的中介人员书证、银行票据、录音等大量证据。省纪委的人员最初对证据的扎实性是非常认同的。

今年7月28日,湖南省纪委宣布常世雄涉嫌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接受调查百天后,常世雄“退房”。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九峰小区的该套房产,以同样的价位被某房产中介门店挂出销售。组织调查期间,常世雄曾向A公司退还15万元,但至今尚有涉案100多万元的购房款未退。涉事房产售价为165万元,如果除去A公司所出的128万元,常购买该房产实际出资仅为37万元。在笔者看来,所谓的低价买房十分荒唐。假如上述属实,常世雄已明显涉嫌受贿,应予以追究刑责。

退一步说,就算低价买房,常世雄仍然涉嫌受贿构成犯罪。根据2007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以受贿论处”。 因此,笔者认为,湖南省纪委既然认定了常世雄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的事实,如果与相关司法解释对接,也就意味着对常世雄可以受贿论处,倘若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就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才对。可耐人寻味的是,湖南省纪委只是对其进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连党籍都保留着,可以看出没有移送的打算。

湖南省纪委之所以认为常世雄只是低价买房,是基于其被举报后,常的家人出具了一份总额为64万元的合同。相关记录显示,2013年8月28日,业主杨某与常世雄的妻子罗某某前往长沙市二手房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根据长沙相关规定,他们需在一楼的中信银行储蓄所开设监管资金账户,罗在监管账户存入48.5万元,并以此金额与杨某签订合同编号为KF1308280091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而所谓的64万元合同,实际上就是一份假合同,合同中的“杨某”并非业主杨某本人签字。很明显,这么做,最大的可能就是防止将来出事,所以把金额通过协议形式变小。

由此可知,本案现存有两份购房合同,但无论两份合同哪一份是真哪一份是假,似乎常世雄都无法脱罪。就算根据64万元的那份合同对他有利,帮助也是不大。

涉事售价为165万元的长沙市区的房产,161平方米、带车位、杂屋、24小时供热水、暖气、带电梯小高层,每平方米市值没有1万也应该有9千。常世雄64万元居然能买到,每平方米仅4千。如果湖南省纪委能按正常程序移送的话,办案机关会将涉案房屋做价格鉴定,后将鉴定价与实际购买价进行比对,将差价作为受贿金额移送起诉,恐怕常世雄还是重罪。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相信常世雄有条件对号入座。常世雄涉嫌受贿触犯的是刑法,湖南省纪委却轻描淡写的给予党内处分,还享受着正厅级待遇,正常吗?

按理说,对在办案中发现腐败分子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通过法律审判而追究其法律责任是纪委应尽的职责。如果出现该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或者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处罚的情况,纪委应难咎其责。换位思考,官员既然已经涉嫌贪腐触犯了法律,那么司法机关为什么不能第一时间介入,对其展开调查,并根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治罪,而是等着另外一些人将罪犯送上门?笔者以为,如果不能摆正司法与党委纪律部门的关系,法律不是至高无上的,中国想走向法治国家恐怕只会南辕北辙。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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