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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喊100遍“我不再闯红灯”是执法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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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4 08:46: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有媒体报道,为治理行人以及非机动车闯红灯的不法行为,江西省吉安市青原交警出台“新招”,让闯红灯者拿着喇叭喊100遍“我不再闯红灯”作为处罚措施。对这种做法既有网友认为比单纯罚款有效,值得推广,也有网友认为侵犯了违规者尊严。20日,记者从青原交警大队了解到,喊话只是一种“体验式教育”,为治理闯红灯,交警也会采取举牌子、罚款等多项措施。(7月21日《北京青年报》)

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违法者尊严的观点,显然值得严肃思考。虽然很多人可能不把“喊喇叭”当回事,甚至还有人为省下30元、20元罚款感到人性化,但对那些自尊心强的人来说,的确会感到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毕竟,在法治社会人们服从法律,而不是任何人的专断命令,是众所周知的常识。《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而没有“喊喇叭”、举牌子等方面规定。别说在众目睽睽之下拿着喇叭喊100遍“我不再闯红灯”,即便是只喊一遍,也因为受制于人而做出损害自己尊严之举是一种人格上的羞辱。尽管如有律师认为的那样,这种做法达不到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构不成《刑法》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但对违法者的羞辱性质是不可否认的。

更有甚者,法治并不仅仅是要求公民守法和让执法者对公民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还要求执法者守法、依法执法和处罚违法行为。也只有让执法者守法,让其依法执法和行使处罚权,权力受法律控制以及人们服从法律而不是任何人专断命令的法治要求才会实现。相反,如果允许执法者把法律置于一边,按照自己的喜怒任意处罚违法者,不仅由于被任意对待,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失去保证,也必然由于权力不受法律拘束、可以为所欲为而使法治成为空话。据介绍,“喊喇叭”新政实施以来取得良好效果,如果因为效果良好就使违法执法获得正当性、就会因执法者率性而使法治大业受损,显然是因小失大,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所以,在依法执法和行使处罚权问题上是不能开口子的,这是法治的安全阀,不管以任何理由允许执法者在法外行事,权力被法律控制的大堤都会受到决口威胁。从而,在这种原则问题上是没有商量余地的,即使以“教育”的方式也不行。

值得反思的是,为了治理行人以及非机动车闯红灯等不法行为,各地交警部门想尽了办法,除了这种罚“喊喇叭”方式外,“罚抄写”者有之,读警示教育录者有之,发违法打折券者有之,一人违法全家受教育者有之……种种新招、奇招尽管可能效果好,却无不涉嫌违法、在法外行事,说明一些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自身守法的意识淡漠,与法治要求尚有差距。必须通过一起起效果良好却涉嫌违法执法事件,好好反思依法执法、在合法基础上追求执法效果问题了。当然,如果一些方式确实行之有效又不涉及对违法者人格羞辱问题,可以提请立法部门进行研究论证,使之入法,而不能在不入法的情况下擅自代替法律措施乱用。执法与处罚本就是非常严肃的事情,是率性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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