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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扔硬币老太但“不予执行”,兼顾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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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9 09: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发仅一天,老太往飞机发动机扔硬币事件就有了处理结果。警方最新通报:邱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生产秩序的违法行为,对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因邱某年龄已超过70周岁,将拘留不予执行。

对此处理结果,可能有人会问,老太这一把硬币撒下去,机务如临大敌,航班延误多时,舆论飞沙走石,警方却一句“拘留不予执行”,这事就算完了吗?

不是说,万一没有其他旅客报告,飞机如期起飞会怎样怎样;万一机务人员没能找到、找全硬币,飞机被拖进机库,甚至发动机报废……然而,这些不都是“万一”吗?所有“最坏的结果”都没有出现,则这起撒币事件,也就是一场让人出了一身冷汗的惊魂而已。

警方考虑到前因、后果,对老太做出“拘留不予执行”的决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前因”即无主观故意,而“后果”则没有产生严重危害。尽管其行为本身已经越界,有产生危害的可能,但仍在控制之中,或在其后得到补救。也因此,老太的行为被认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而未上升到刑事犯罪领域。

值得一提的是,有媒体在报道中说警方对其“不予处理”,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警方认为,老太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被处以行拘5日。只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70周岁以上的老人,“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换言之,这一处罚结果的确让人“很不解气”,有人甚至提出要重罚、重判,这都可以理解。但对不起,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

此番警方在处理老太事件中的冷静、克制,也体现出法律的谦抑态度。这种谦抑不是宽纵,也不是罔顾公共利益,而是充分考虑到了法理与人情的辩证统一。

“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英哲边沁的这句话很好地表达出法律的谦抑精神。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法学家安提戈捏这句话每每被人引用。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一次座谈会上也谈到,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具体到老太扔硬币事件的处理,体现的正是这种情、理、法的平衡。不处理并不意味着法律缺乏刚性,而恰恰是基于底线之内的柔性与灵活。何况,连日来,舆论的批评已经给了老太太及其家人强大的压力,也对社会公众产生了教益。

当然,警方的处理可以到此为止,航空公司如果觉得有必要,还可以就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追诉陪护人。老太太垂垂老矣,可她的三个陪护人却不应该置身事外。毕竟,航空器关系到公共安全,任何危险举动都应该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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