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6月27日,曾经轰动全国的徐玉玉因电信诈骗身亡案,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 钱江晚报发表陈江的观点:徐玉玉因钱财被骗身亡,背后的原因在于,徐玉玉的个人隐私信息被他人窃取而使骗子得逞。电子信息和互联网技术发展至今,所谓的“内鬼”已经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重要主体。个人信息以数字化的形式储存在电脑中,储存成本下降的同时,信息安全保护的责任加大。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一块由于监管缺位,处罚不力,相关法律滞后而难以真正起到遏制的作用。人们总是基于信任或是出于规则,才向有关部门和供职机构提供个人信息的。徐玉玉已经用生命付出了代价,审判了骗子并没有一了百了。任何问题都应该从源头治理,在未来新的技术和新的业态出现时,必须要有新规则及时跟上、规范监管,才能从根本上防犯类似事件的发生。 媒体曾报道这样一个案子,上海的不少新生儿家长时常被推销母婴用品的商人骚扰,对方对孩子与家长的信息了如指掌。后经调查发现,是负责上海市新生儿疾控预防的一家单位出了内鬼。该单位有权获得当地所有新生儿与父母的资料,有母婴用品商人与该单位的一名职工勾结,搞到数以万计的新生儿信息,商人又把信息卖给别人,致使本来属于公民隐私的、存储在正规机构的信息变为商家“精准推销”的工具。不必说,内鬼获得了“辛苦费”,这帮人最后的下场是被法院判刑。上海这个案子虽然与徐玉玉案的被骗身亡有区别,但都与公民隐私信息泄露有关。一个显见的事实是,泄露公民信息的人是诈骗犯罪与骚扰式推销的帮凶,在主犯接受法律严惩的同时,对帮凶的追查与惩处不可或缺。面对某些人有机会利用职务之便“泄密”,有关单位不能对制度与监管疏漏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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