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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有那么多最忙“专家”刘洪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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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5 08:31: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媒体报道,中国“最忙”、“最著名”的医药广告“专家”演员刘洪滨(有时又名刘洪斌)的真实身份扑朔迷离。3年来,刘洪滨先后以北大专家、蒙医第五代传人、祖传老中医等身份推荐各种药品、食品,相关产品工作人员称刘在吉林省人民医院开设门诊,是北京地坛医院退休医生。然而,记者了解发现,前述机构查无此人。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相关宣传视频、文字与图片信息是由代理商拍摄、制作,然后投放,这是做了很多年的营销手段。厂商负责人表示,虽然相关宣传有虚假或夸大嫌疑,但认为自己的药是真的,有批文也有疗效,因而并不太担心(澎湃新闻网6月21日)。

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都要对虚假发布的广告承担相应责任。对医药类广告,应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应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经审查不能发布。对虚假、夸大宣传的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查处违法广告的监管职责。

按前述法律规定,厂商、广告发布平台、代理商及刘洪滨均应对夸大或虚假宣传的广告承担相应责任。相关广告审查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存在审查、监管不严的可能。是什么原因让这种虚假宣传的广告营销行为一路绿灯,畅通无阻,且长盛不衰?是因为市场的普遍现象,消费者的需求,还是利益链条上各个参与者的利益需求,抑或兼而有之?笔者不便妄言,但能够肯定的是,这样的虚假广告,无论是代言人还是厂商,无论是代理商还是广告发布平台,均已获得相应利益。至于这种利益是否合法,在此不论。

有时候,我们似乎对很多不良或违法、违规现象或行为已能坦然接受,或者与己无关,或者习以为常,或者觉得无伤大雅,一如这种天天播放的虚假医药广告。很少有人去核查真伪,很少有人去较真、去举报、去投诉,有的人甚至乐在其中,成为消费者之一。不然,这些违法利益链上的附随者为何能长期存在且获利不菲?当某种行为或现象可以为整条违法利益链带去利益的时候,这种利益链上的各种附随者,会因为这种利益的需求,站好自己的那班岗。所以厂商才会说:“我不太担心,因为我的药是真的且有疗效,尽管代理商的广告有虚假宣传和夸大的成分”。这句话的另外一句潜台词没有说出来,即:“我为什么要担心?我的药卖那么好,收益那么大”。可是厂商从没有或甚少考虑,消费者正是基于这种夸大或虚假的宣传广告,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并基于这种错误意思表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做出错误选择与消费,所以《广告法》才规定相关行为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沿着厂商的言论逻辑类推,我们会发现,这种基于违法利益为前提的逻辑推理惊人相似。“我不太担心,药不是我生产的,我就做个广告而已”,“出事了,有厂商与销售商兜着,我就发布个广告而已”,“虽然没审查或监管,但没人投诉没人因为吃这个药出事啊”,等等。在这种大同小异的心理支配下,在各个环节的利益分割下,在熟视无睹、麻木不仁的纵容下,中国这位“最忙”、“最著名”的医药广告“专家”演员刘洪滨的身份真假早就变得不重要,作为各方利益的推动者甚至傀儡,能放弃原则,信口开河,无所顾忌。除了利益驱动,笔者想不出还有什么其他原因让她如此卖力。

一些经营瑕疵或违规之所以持续存在,一种可能是,这种瑕疵导致的损失或违规成本小于所得收益,因而即便违规也无所畏惧。不然无法解释,为何作为发布广告的平台,能够放弃基本审查原则,任由这样的虚假广告大行其道,轮番播放,丝毫不考虑由此带去的消极影响与可能的损害后果。

有意思的是,我们的广告审查机关与广告监管行政部门也适时缺位,对这类虚假广告,究竟是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还是根本就没有审查?为何不启动基本的监管程序,依法履职,依法作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怠于履职、故意不作为?的确不得而知,也的确需要深入思考。

几年下来,各广告发布平台的“神医”“神药”广告不可谓不多,影响不可谓不恶劣,但是这个社会“包容的土壤”却任其肆意生长、野蛮传播,不可谓不是一种奇怪现象。

这让我想起了波兰诗人斯坦尼斯洛(Stanislaw Jerzy Lec)的名言:“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觉得自己是有责任的。”(Nosnow flakeinanavalancheever feels responsible.)

也许,只有从根本上切断医药广告的违法违规利益链,屡禁不止的局面才会得到缓解;也许,只有全社会都行动起来,建立全面诚信系统,让市场规律良性循环,自然淘汰,让不诚信的企业或经营行为无处可藏。当然,依法打击、依法监管医药虚假宣传广告,对行政机关或相应职能部门而言,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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